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交字第1681號原 告 侯思帆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 表 人 紀勝源訴訟代理人 許金貴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114年5月2日北市裁催字第22-A00G38780號裁決(下稱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830元由原告負擔。
三、原告應給付被告新臺幣530元。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㈠被告代表人原為蘇福智,嗣於訴訟進行中依序變更為葉志宏
、紀勝源,茲據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聲明承受訴訟狀(本院卷第35至37頁、第91至95頁)在卷可稽,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言詞辯論的必要。因此,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14年4月27日凌晨1時8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0號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為警以有「汽機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之違規行為(下稱系爭違規行為),而於同日舉發,並於同年5月2日移送被告處理。經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24條第1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下稱裁罰基準表)等規定,以原處分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3萬元,吊扣駕駛執照24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原告不服,於是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依職權移請被告重新審查後,被告業已自行將原裁罰主文中之易處處分部分予以刪除。
三、原告主張及聲明:㈠主張要旨:
⒈舉發員警在原告無客觀可見危險駕駛或違規情事之時無故攔
檢,且在未提供漱口及告知可漱口之情形下進行酒測,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下稱道交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1項第2款程序,原處分有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明顯瑕疵,應予撤銷。
⒉原告為避免酒後駕車已找人代駕,僅因車輛停放位置狹窄,
故自行將車輛挪出停車處,並隨即下車避免影響行車秩序,是日更無發生交通危險,情節實屬輕微,倘逕予吊扣駕照24個月,裁量過重有違比例原則,更影響原告工作生活,原處分應予撤銷。㈡聲明:原處分撤銷。(本院卷第123頁)
四、被告答辯及聲明:㈠答辯要旨:
⒈本件員警執勤時既見系爭車輛於路口紅綠燈違規臨時停車,
並由路緣起駛往左進入車道內且未使用方向燈,又員警行駛接近系爭車輛時,系爭車輛突然暫停於黃網狀線上,故執勤員警自可客觀合理判斷系爭車輛對於當時交通秩序已達易生危害之程度而予以稽查。又舉發機關員警於稽查系爭車輛時,先以酒精檢知器測試原告之呼氣,結果顯示原告有飲用酒類反應,且聞到原告身上有濃厚之酒味,而合理懷疑原告服用酒類後駕駛系爭車輛易生危害,是員警因此對原告實施酒測,並無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規定。
⒉本案執勤員警欲對原告測試酒精濃度時,顯然已超過其飲用
酒類或其他類似物時間15分鐘以上,故員警未在酒測前提供漱口水漱口,程序上尚無不當之處。
⒊被告依裁罰基準表裁罰吊扣原告駕駛執照24個月,為依法而
為之羈束處分,該規定並未賦予被告裁量空間,復無任何裁量餘地,原告前開主張應不可採。㈡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五、本院之判斷:㈠經本院詳細審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14年8月6日函暨
所附交通違規事件答辯表、勤務分配表、酒測值單、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密錄器截圖(本院卷第63至73頁)、舉發員警證詞(本院卷第125至126、第130頁)、勘驗筆錄及採證影片截圖(本院卷第126至130頁、第109至120頁)等證據資料,已可認定原告有系爭違規行為。
㈡原告雖主張舉發員警在其無客觀可見危險駕駛或違規情事之
時無故攔檢,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規定云云。惟查,舉發員警於本院審理時到庭具結證稱:伊看到原告車輛停在路口的紅線上,駛入車道之後沒有打方向燈,進入巷口,巷口有一個黃網線,原告車輛停下來,原告人就下來,詢問原告有沒有喝酒,原告下車表示車輛停在路口,朋友無法順利將車移出來,所以原告先把車輛往前移到比較好開的地方,再讓朋友開,伊忘了有沒有詢問原告有沒有喝酒。接下來伊拿檢知器給原告吹,就有酒精反應,就拿酒測器請原告是要接受酒測或是拒測,原告有測,數值伊忘記了;當時原告下車與證人交談時,伊有聞到原告有酒味;伊一開始看到原告車輛時,原告車輛已經在行駛狀態,車頭準備側出來,從路邊停車,要駛入車道,伊距離原告車輛大約3、40公尺左右,清楚看到原告車輛從路邊駛入車道時,沒有使用方向燈等語(本院卷第125至126頁)。又本院當庭勘驗採證影片,勘驗結果如附件所示,有勘驗筆錄及採證影片截圖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26至130頁、第109至120頁)。依舉發員警之證詞及勘驗結果可知,員警目睹系爭車輛自路邊駛入車道時未打方向燈,並於巷弄內黃網線區域停車,該處顯為禁止停車之路段,駕駛行為已屬交通違規,且暫停於狹窄巷弄內,易妨礙其他車輛通行,客觀上具有發生交通危害之可能。員警據此合理懷疑系爭車輛存在易生危害之情狀,依法得予以攔停。其後,原告下車與員警交談時,員警聞得其身上散發酒味,原告亦坦承曾飲酒,並表示欲與同行友人換駕,此情足以加深員警對其涉有酒後駕駛之合理懷疑。員警遂以酒精感知器進行初步檢測,結果顯示具酒精反應,繼而依程序告知原告相關權利義務及酒測之法律效果,並進行正式酒精濃度測試。是以,員警係基於目睹具體交通違規及潛在危險情形,依職務上客觀合理判斷認為系爭車輛可能造成交通危害,而非恣意或無依據之攔查,其攔停及後續檢測行為,均屬法律授權範圍內之職務執行,並符合比例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要求,故員警攔停系爭車輛並對原告實施酒測,應認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原告前開主張,殊難採信。
㈢原告另主張舉發員警在未提供漱口及告知可漱口之情形下進
行酒測,違反道交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1項第2款規定云云。惟按道交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1項規範之酒精測試檢測程序,乃參照司法院釋字第699號解釋理由書,將「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規定,明文訂於道交處理細則中,該細則並未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亦未逾越法規原意及授權範圍,本院自得予以援用。依上開道交處理細則可知,任何員警欲對汽車駕駛人實施酒精濃度測試檢定時,均應踐行上開道交處理細則所定之程序,並不因勤務類別而有所差異,且尤以應全程連續錄影為重要。蓋實務上時常發生酒測進行程序之爭執(例如員警執行酒測時有無踐行相關法定程序、受測者是否消極不配合酒測等),為免執行酒測過程之爭議難解,因而明文規定於取締酒後駕車時應全程連續錄影蒐證,作為保障駕駛人同時兼顧道路交通安全之公益目的。又上開道交處理細則亦要求執勤員警在實施酒測前,應先詢問受測者飲用酒精或其他類似物之結束時間,及準備新的吹嘴供受測者進行測試,並告知受測者檢測流程、如何使用吹嘴檢測等事項,而藉由全程連續錄影之程序要求,除可加強上開其他各項程序規範落實外,並可杜絕受測人對執勤員警實施酒測之爭議。從而,執勤員警在執行酒精濃度檢測前,應全程連續錄影之程序要求,乃屬正當法律程序,倘如執勤員警未遵守此程序規定,即難謂正當法律程序之完備。另為避免酒後殘留於口腔之酒精濃度過高,影響酒精於呼氣濃度測試之正確性,以「漱口後」或「飲用酒類結束時間達15分鐘」乃進行酒測必要程序,而非以酒測前告知可漱口為進行酒測之正當程序要件。舉發機關如確認受測者飲用酒類結束時間已達15分鐘以上,或已漱口,已排除殘留口腔之酒精影響測試呼氣中酒精濃度正確性之可能,其酒測結果即應承認合法性,不以告知可漱口為必要(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3年度交上字第2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依勘驗結果可知,原告明確表示其飲酒結束時間約為兩小時前,顯已遠超過15分鐘,依酒精代謝常理,此時口腔內已不可能殘留足以影響檢測結果之酒精成分,揆諸前開說明,酒測前是否告知受測人得以漱口,並非正當程序之要件,只要確認飲酒結束時間已逾15分鐘,即屬符合法定程序。是以,員警雖未主動告知原告可以漱口,然原告飲酒結束時間距離實施酒測已顯充分,符合前揭規定避免口腔殘留影響之要求,員警據此直接實施酒精濃度測試,程序上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是原告前揭主張,亦不可採。
㈣道交條例有關吊扣、吊銷或註銷駕駛執照及汽車牌照之規定
,係立法者基於維護交通秩序及公共安全之目的,為防制重大交通違法行為所採取之必要手段,其立法目的在於防止交通事故發生,保障社會大眾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安全。此類處分固然對人民之駕駛自由及財產使用權造成一定限制,然係為達成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且在立法形成過程中,業已兼顧個人工作、生活及人格自由發展等基本權益,於個人權利與公共利益間取得合理平衡,並未逾越比例原則之界限。又該等規範並未設有因個人經濟困難、職業性質或用車需求而免罰或減輕處分之例外。況且道交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所定吊扣駕駛執照2年,核屬羈束性行政處分,主管機關不得就處分與否或其內容行使裁量,僅得依法裁決。若容許以個人因素為由請求免罰,將破壞法規適用之一致性,動搖社會對交通法治之信賴,並削弱違規行為之嚇阻效果,有悖法制初衷。是原告尚不得以工作生活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形,請求免除或減輕處分。
㈤依原處分作成時之裁罰基準表,小型車駕駛人違反道交條例
第35條第1項第1款,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以上未滿0.25毫克,於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應處罰鍰3萬元,吊扣駕駛執照2年,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且就裁罰基準表中有關道交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之裁罰基準內容,除就其是否於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為裁量因素外,並區分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以上未滿0.25毫克、0.25毫克以上未滿0.4毫克、0.4毫克以上未滿
0.55毫克、0.55毫克以上,以及區分機車、小型車、大型車,其衍生交通秩序危害,既不相同,分別處以不同之罰鍰,符合相同事件相同處理,不同事件不同處理之平等原則,並未牴觸母法,亦未違反行政罰法第18條之規定與比例原則,是被告依上開裁罰基準表而為裁罰,於法自屬有據。
㈥被告依道交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24條第1項及裁罰基準
表等規定作成原處分,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㈦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主張陳述,均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駁。
六、本件第一審裁判費300元及證人日旅費530元,應由原告負擔。因被告已預納證人日旅費,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3項所示。
七、結論:原告之訴無理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法 官 邱士賓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叔穎附錄應適用法令:
一、道交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至2年;附載未滿12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2年至4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第24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違反本條例規定者,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令其或其他相關之人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二、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規定:「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三、道交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1項規定:「對車輛駕駛人實施本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或第73條第2項測試之檢定時,應以酒精測試儀器檢測且實施檢測過程應全程連續錄影,並依下列程序處理:一、實施檢測,應於攔檢現場為之。但於現場無法或不宜實施檢測時,得向受測者說明,請其至勤務處所或適當場所檢測。二、詢問受測者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結束時間,其距檢測時已達15分鐘以上者,即予檢測。但遇有受測者不告知該結束時間或距該結束時間未達15分鐘者,告知其可於漱口或距該結束時間達15分鐘後進行檢測;有請求漱口者,提供漱口。三、告知受測者儀器檢測之流程,請其口含吹嘴連續吐氣至儀器顯示取樣完成。受測者吐氣不足致儀器無法完成取樣時,應重新檢測。四、因儀器問題或受測者未符合檢測流程,致儀器檢測失敗,應向受測者說明檢測失敗原因,請其重新接受檢測。」附件:勘驗結果
(一)檔案名稱:0427酒駕-01攔停 ⒈00:48:52:影片開始。 ⒉00:50:13:員警騎車進入巷弄,前方有一白色小客車靠右邊停放在路旁,在遠方有一黑色車輛(即系爭車輛)。系爭車輛位置約在左側店家門口、巷弄中央處。 ⒊00:50:23:員警繼續向前行駛,通過左側店家後,系爭車輛停在前方黃網線區域,左側路旁有紅線,可見車牌號碼。 ⒋00:50:31:員警停在系爭車輛左側。駕駛人下車。 警:你好。沒喝酒吼? 女:沒有,我們要換、換人。 警:確認一下,欸小姐,我們先確認一下有沒有喝酒。 ⒌00:50:39:畫面中除駕駛人外有另一名女子(下稱A女)。 A女:是我要開。 女:(手比A女)是她要開。 警:啊你剛開下來,你有沒有喝酒啦? 女:我剛剛有喝,但是我現在… 警:確認一下有沒有喝酒。 ⒍00:50:49:員警手持酒精感知器,駕駛人吹氣,儀器燈亮。 警:你剛剛喝多少? 女:大概喝一杯。(聽不清楚)啊我現在就是要給她開啊。 警:你這樣就是有駕駛行為啦。剛剛看到你從那邊開過來了。證件先報一下。 (00:52:27) 警:車子是誰的? 女:我的。 警:啊你知道她喝酒嗎? A女:知道啊。所以叫我來換。 警:你喝多少你老實說,你剛剛去錢櫃喝是不是? 女:不是。 警:不然去哪裡喝? 女:去那邊的Bar。 警:這台車你的? A女:她的。 女:對啊所以才找她來啊。來幫我開啊。 警:你喝多少?你是喝shot而已還是喝調酒? 女:喝調酒。我剛剛停這邊要跟她換,你們就… ⒎00:53:52:影片結束。 (二)檔案名稱:0427酒駕-02合格證書 ⒈00:59:53:影片開始。 (員警指揮A女移車,A女向前行駛至前方路旁停車) ⒉01:02:42:員警向駕駛人出示酒測器檢定合格證書。 警:這是我們這台機器檢驗合格的合格證書。到115年1月31日。 女:嗯。 ⒊01:02:52:影片結束。 (三)檔案名稱:0427酒駕-03法律效果 ⒈01:02:52影片開始。 警:現在時間114年4月27日01時02分,你剛剛說你飲酒結束大概兩個小時了對不對? 女:對。 (員警宣讀拒測之法律效果) 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的拒測法律效果,你選擇拒測的話的法律效果,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者,處新台幣18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照3年內不得考領,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及吊扣該車輛牌照2年,於移置保管該汽機車時扣繳其牌照,這樣你懂嗎?這是你拒測的法律效果。因為你今天沒有肇事,就沒有這個問題。因為你的不是租賃車,之前也沒有拒測過,所以後面這邊跟你沒有關係。你如果是第2次拒測的話就36萬,第3次就變48萬,這樣懂我意思嗎?清楚嗎這兩邊幫我簽名。 ⒉01:04:32:駕駛人於拒測法律效果確認文件上簽名。 警:現在時間1點04分。我再跟你講一下數值的範圍。你今天如果要接受酒精濃度的測試的話,0.00到0.14,每公升0.00到0.14毫克你的酒精濃度,就是勸導你,不要再開車了,因為肇事你就是公共危險我們都要移送;0.15到0.24,每公升0.15到0.24毫克,就是血液裡面的酒精濃度的話,我們會開單扣車;那0.25以上就是公共危險我們就要移送,我們要明天帶你去見檢察官開簡易庭,這樣你懂嗎?你現在選擇拒測還是要測? 女:拒測的話就是這個? 警:拒測的話就是處新台幣18萬元罰鍰,我們車要拖走… ⒊01:05:52:影片結束。 (四)檔案名稱:0427酒駕-04施測 ⒈01:05:52影片開始。 警:也會扣牌照也會拖車,然後吊銷駕照3年內不得考領,然後你還要去交通安全講習,這樣懂我意思嗎? 女:嗯,可以。 警:所以你要選擇測還是不測? 女:測啊。 ⒉01:06:10:員警拿新的吹嘴給駕駛人。 警:來這全新的吹嘴。你看一下。 ⒊01:06:28酒測器歸零。 警:來歸完零了,深吸一口氣含住吹嘴然後一口氣一直吐,吐氣的過程會一直嗶嗶嗶嗶,到「噠」一聲才算成功,要吹我們就一次吹過,你如果吹失敗三次我就當你消極拒測。我就會開一張拒測單給你,我們車子一樣會拖走。我們要吹就一次成功,深吸一口氣含住吹嘴吐氣。 ⒋01:07:02:駕駛人進行酒測。儀器沒有聲音。 警:沒吐沒吐沒吐,你有吐氣它會嗶嗶嗶嗶。你都沒吐氣。 ⒌01:07:28至01:07:33:駕駛人第2次酒測,吹氣失敗。 警:你剛剛有吐,所以它吹氣失敗。 女:要大力吹氣嗎? 警:你吹大概五到六秒,要吹氣大概五到六秒。你吹有成功的話它就會嗶嗶嗶嗶。一直「滴滴滴滴」這樣子。 ⒍01:07:52至01:07:58:駕駛人第3次酒測,吹氣失敗。 警:大概五到六秒。 ⒎01:08:05至01:08:18駕駛人第4次酒測,測得結果0.20mg/l。 警:0.20,我們會開單扣車。移置保管車輛,這樣你了解了嗎?因為你是0.15到0.24之間,沒有觸犯公共危險,但是我們是要扣車的。這樣清楚嗎?現在步驟…我等一下開單子給你,我會開一張單子給你。開紅單給你。然後你現在東西貴重物品你要不要拿一拿。我們車會拖走。 ⒏01:08:52:影片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