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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交字第 1732 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交字第1732號原 告 錢雨利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 表 人 紀勝源訴訟代理人 周熙元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4年5月23日北市裁催字第22-A03H3H196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㈠本件原告起訴後,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表人於訴訟

進行中變更為紀勝源,其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103至107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經核兩造陳述及卷內資料,事證尚屬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爭訟概要:原告於民國114年3月12日21時4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臺北市○○區○○路000號(下稱系爭路口)時,因有「機車駕駛人所戴安全帽未繫扣環」之行為,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親眼目睹並予以攔停實施稽查過程中,發現原告機車駕駛執照業經吊銷,且散發些許酒味,員警遂要求原告接受酒精濃度檢測,惟原告卻逕行拿起車上所置放之酒類予以飲用,舉發機關員警認原告有「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前,吸食服用含酒精之物、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之違規行為,而填製掌電字第A03H3H196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當場舉發,並移送被告處理。嗣被告於114年5月23日開立北市裁催字第22-A03H3H196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3款,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180,000元,吊銷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按原處分裁決書處罰主文欄原第2項易處處分部分,業經被告更正刪除〈見本院卷第45頁〉,已非本件審理範圍),原告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

三、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因未扣安全帽經警方攔查,當下未喝酒駕車,員警亦未曾要求酒測,因等待警方查身分時間過久,原告遂拿起下班時剛買的一瓶啤酒飲用,並無於行駛或於機車上飲用,當時員警見狀,認原告於騎車時已飲酒因此叫來另一位員警帶來酒測器,並要求原告進行酒測。然原告僅係在樓下飲酒,而非於行駛中飲酒,因而拒測,員警之認定不公平。原告為單親父親無法負擔,且此亦非事實,請求法官查明。爰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則答辯以:經檢視員警密錄器,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時,確有駕駛人所戴安全帽未繫扣環之情事,又員警對原告實施攔停稽查過程中,發現原告說話遲鈍又散發酒味,且系爭車輛前置物箱置放啤酒,據此,堪認員警衡量當時之客觀情形,判斷本件原告疑有酒後駕車之情事,且員警已明確原告將對其實施酒測,惟原告仍於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前,逕自服用含酒精之物,違規事實明確。爰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之判斷:㈠本件應適用法規:

⒈處罰條例:

⑴第31條第6項:「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

,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⑵第35條第1項、第4項第3款:「(第1項)汽機車駕駛人,駕

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至四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第4項)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三、接受第一項測試檢定前,吸食服用含酒精之物、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⑶第67條第2項:「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前段、第

四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8條第2項:「機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應

依下列規定配戴安全帽:一、安全帽應為乘坐機車用之安全帽,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並於帽體貼有商品檢驗標識。二、帽體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毀損、鬆脫或變更之情事。三、配帶時安全帽應正面朝前及位置正確,於顎下繫緊扣環,安全帽並應適合頭形,穩固戴在頭上,不致上下左右晃動,且不可遮蔽視線。」⒊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4條第1項第8款:「汽車駕駛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除依本條例處罰外,並應施以講習:八、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㈡前揭爭訟概要欄所載各情,除後述爭點外,未據兩造爭執,

並有舉發通知單、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舉發機關114年3月28日北市警信分交字第1143026649號函、原處分暨送達證書、更正後之裁決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舉發交通違規事件答辯表、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暨據測法律效果確認單、酒測紀錄單、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執勤影像譯文、勤務分配表、員警密錄器影像截圖畫面、違規查詢報表、駕駛人基本資料、機車車籍查詢、本院之勘驗筆錄暨影像截圖等附卷可證(見本院卷第31至69、83至90、93至101頁),堪信為真實。

㈢經查:

⒈本件舉發員警對原告攔停之行為,係基於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所為,並非隨機攔停:

⑴按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

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明定警察對於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要求駕駛人出示證件或查證身分,並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其目的不只在預防酒後駕車行為發生危害,尚有對已完成之違規酒後駕車行為予以制裁,以維護交通秩序,保障公共通行安全,而課予警察有取締舉發義務,並賦予其對行進中之交通工具攔停及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權限。所謂「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是指依現場狀況及依警察經驗對該事件所作之綜合評估,根據客觀明顯事實,經警察合理之推論,而認為將可能有危害之發生,此合理推斷是個案審查,警察之判斷只要達所謂之合理的懷疑即可。

⑵本件係舉發員警於114年3月12日擔服巡邏勤務,於系爭路口

因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沒扣安全帽扣,予以攔查,發現其駕照吊銷仍駕車,同時見其說話遲鈍,有些許酒味、機車前置物箱放啤酒一瓶,於現場告知稍後要實施酒測,請其稍待,原告則馬上拿起前置物箱之啤酒飲用,影響酒精濃度測試乙節,有員警答辯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7頁)。據此,本件員警依前揭客觀情事,合理判斷系爭車輛為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而予以稽查,復因原告散發酒味,員警即對其實施酒測,合於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所規定得發動實施酒測之門檻要件,當屬適法。

⒉本件原告違規事實明確:

原告雖執前詞主張其並無於酒後駕車之行為云云,然查:經本院會同兩造當庭勘驗相關影像檔案,結果如附件所示,有勘驗筆錄與勘驗畫面截圖照片等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83至

90、93至101頁)。依勘驗結果可知,原告於員警告知會實施酒測後,仍拿取放置於系爭車輛置物箱之啤酒飲用,足認原告確有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3款「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前,吸食服用含酒精之物、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之違規行為甚明。又本件員警並未依酒後駕車之違規對原告予以製單舉發,原告一再辯稱未酒後駕車云云,與本件違規之認定無關,要無可採。

㈣綜上所述,原告確有原處分所載之違規事實,被告依法據以

裁處如原處分所示,於法核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經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八、結論:原告之訴無理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林禎瑩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盧姿妤附件:勘驗筆錄內容

1.icam0851.MP4 畫面時間顯示為21:18:05-45。畫面係由員警之密錄器拍攝。畫面時間21:18:05,可見前方有一車號為「000-0000」之機車(按即系爭車輛,以下同)。畫面時間21:18:12,可聽見員警攔停系爭車輛,並說「大哥,停一下喔」,並可見系爭車輛駕駛所戴安全帽未繫扣環(截圖如照片1 至照片2 )。畫面時間21:18:18,員警與系爭車輛駕駛對話如下: 員警1:大哥,停一下哦,你的安全帽沒有戴好,你的身分證件給我看一下。 系爭車輛駕駛:沒帶耶。 員警1:沒帶哦,不然你用報的好了。 系爭車輛駕駛:Z000000000。 員警1:Z000000000,有沒有喝酒? 系爭車輛駕駛:沒有,我要買回去喝。 員警1:要買回去喝喔。 2.icam0852.MP4 畫面時間顯示為21:18:45-19:45。 系爭車輛駕駛:那個(車主)許秀儀。 員警1:你本人叫什麼名字? 系爭車輛駕駛:錢雨利。 員警1:錢雨利,你的機車吊銷,你知道嗎? 系爭車輛駕駛:對對對。員警1:這個要開罰喔。 系爭車輛駕駛:不要這樣啦。 員警1:你剛剛那邊也紅燈左轉阿,還是你要我那邊也開一開。 系爭車輛駕駛: 不然你開便宜一點,對不起嘛,我就住在這… 系爭車輛駕駛: 是不是那個…(模糊)就好了,不要這樣嘛。 員警1:沒有,我這個按照規定來。 3.icam0853.MP4 畫面時間顯示為21:20:10-45。 系爭車輛駕駛:不要這樣,我明天還要搬家,不要這樣。 員警1:( 撥打電話,畫面時間21:20:42接通,並與其他員警對話)你出門了沒?那個… 4.icam0854.MP4 畫面時間顯示為21:20:45-21:45。 員警1:那個什麼,你來一下松山路安泰銀行這邊好不好,然後帶一下酒測器和感知器。 員警1:大哥你駕照吊銷,我是有權利可以把你車扣走喔,但是… 系爭車輛駕駛:你扣沒…這是我女朋友的車,我沒有… 員警1:你配合一點啦,你配合一點我就不扣你車沒關係,但是你現在要喝酒了,你有沒有喝,你要喝就不要騎車。 系爭車輛駕駛: 我沒騎,我停這邊,等下車主來,我明天要搬家,不要這樣啦。 員警1:我等下會實施酒測,等一下齁。 員警1:欸,你先不要喝,你先不要喝。(畫面時間21:21:32,可見系爭車輛駕駛背對員警,且手持一瓶啤酒,截圖如照片3) 員警1:我等下就要測了,你在喝什麼啦? 系爭車輛駕駛: 口渴喝一下,我講話喝一下,不要那麼大聲。 員警1:我等一下就要測了,你在喝什麼(重複一次)你故意的是不是? 5.icam0855.MP4 畫面時間顯示為21:21:45-22:45。 系爭車輛駕駛: 什麼、什麼我故意的,我只是跟你在講話,不要那麼兇。 員警1:你不要再喝了,我剛剛就說我要測了,你還喝。 員警1:不要再喝了,你是不是喝酒完才出門的? 系爭車輛駕駛:沒有沒有,我剛剛樓下而已。 員警1:我剛剛就說我要測了你還在喝,你是故意的是不是? 系爭車輛駕駛:我剛剛去買一瓶而已,我哪有。 員警1:我說我要測了你還喝,這樣不是擾亂測的結果嗎,你是故意的嗎? 系爭車輛駕駛:沒有故意,不要那麼兇嘛。 員警1:啊你是、你在搞我嘛,我就說我要測了,你還喝一口是怎樣? 6.icam0856.MP4 畫面時間顯示為21:23:05-45。 員警1:(駕照吊銷仍駕駛)罰單五個工作天後,三十天內,去監理站做繳納,來,這邊簽名一下。 系爭車輛駕駛:然後呢,等一下呢? 員警1:等一下看有沒有人要來牽阿,沒人來牽我車子我要扣走,你都喝酒了,我不可能讓你騎。 系爭車輛駕駛:我叫車主來,我不會騎。 員警1:反正等一下我同事來之前,車主還沒來,我就要把你騎回去了,來,先簽名。 系爭車輛駕駛: 沒有沒有,我要看看,這是什麼?無照駕駛喔。 員警1:駕照吊銷阿,你先簽名阿。 系爭車輛駕駛: 我等車主來,我等一下簽,我看你們等一下要怎麼搞嘛。 員警1:這跟你車主來不來沒關係啊。 系爭車輛駕駛:對阿沒關係,那我等一下簽不行嗎? 員警1:沒關係,我現在問你三次,因為我現在這個罰單,你罰單跟你車主來不來沒關係。 7.icam0857.MP4 畫面時間顯示為21:23:45-24:45。 員警1:我罰單照開。阿你沒有要簽,我現在問你三次有沒有要簽? 系爭車輛駕駛:我等車主來。 員警1:你也不用錄沒關係,因為我絕對沒有為難你,我清楚說明,因為我這罰單開了,你現場要簽收,這跟你、我等一下會不會扣車完全沒有關係好不好。 系爭車輛駕駛:對對對,要不要扣,送你也沒關係。 員警1:好我現在問你三次,錢雨利先生你有沒有要簽這個罰單。 系爭車輛駕駛: 我等一下再簽,我要簽,等一下再簽,車主來了。 員警1:你要簽就現在簽。 系爭車輛駕駛:阿簽完怎樣,你剛剛要叫酒測是怎樣? 員警1:因為我懷疑你有喝酒阿,講話整個NONO阿。 系爭車輛駕駛:我剛剛就有喝嘛。 員警1:阿你就故意的阿。 系爭車輛駕駛:什麼故意的? 員警1: 我就說我要測了,你還喝一口。 員警1:你繼續錄沒關係,最好是不要弄到我,我跟你講喔,我就說我要測了,你看,我說我要測了你又喝。(畫面時間21:24:41,可見系爭車輛駕駛再次將啤酒瓶拿到嘴邊,截圖如照片4 。) 系爭車輛駕駛: 哪有,我剛剛買的,你現在叫我等車主來。 8.icam0858.MP4 畫面時間顯示為21:24:45-25:45。 系爭車輛駕駛:車主在後面。 員警1:好啦兩回事啦,我要測酒測,你就喝,你就故意要喝嘛對不對,你要擾亂數值嘛,你要故意要喝嘛。 系爭車輛駕駛:沒有沒有沒有,並沒有,長官並沒有。 員警1:我知道你內行的啦,你看你又喝,你是故意的是不是?(畫面時間21:25:00,系爭車輛駕駛再次拿起啤酒飲用,截圖如照片5。) 系爭車輛駕駛:阿我要簽阿。 員警1:那你現在簽阿。 系爭車輛駕駛:阿我簽完咧?簽完你又要幫我酒測嗎? 員警1:這兩回事啊,你罰單是罰單。 系爭車輛駕駛:我剛剛說我現在喝啊,我簽阿。 員警1:車主在哪裡啊? 系爭車輛駕駛:後面阿,這裡,車主阿,車主在那邊阿。(畫面時間21:25:39,可見系爭車輛駕駛再次拿起啤酒飲用,截圖如照片6 。) 員警1:啊是不是喝完開車,我剛剛要測酒測他故意喝喔。 9.icam0859.MP4 畫面時間顯示為21:25:45-26:45。 系爭車輛駕駛: 剛剛就去買一瓶酒要回來…(後與訴外人即車主對話) 員警1:立群,我剛剛說要酒測,他還繼續喝啦,你這樣視為拒測。 系爭車輛駕駛:什麼我拒測? 員警1:我剛剛先說我要測,你就開了喝下去。 員警2:我給你看法條。 員警1:對,看法條,我剛剛說我要酒測,你馬上開了就喝下去了。 員警2:他剛剛是有騎車是不是? 員警1:對啊,騎車啊,安全帽沒扣環,我攔下來。 系爭車輛駕駛: 我剛剛買一瓶,我沒戴安全帽無照沒錯,可是我沒有喝,我只是… 員警2:沒關係,這開單後我們會扣你的車啦,還是我要給你看法條要不要? 系爭車輛駕駛:不用這樣大哥。 員警2:你要不要我們給你看法條,規定就是這樣,那為什麼我們攔你的時候,你還要再喝酒。 10.icam0860.MP4 畫面時間顯示為21:26:45-27:45。 系爭車輛駕駛: 沒有,在那邊一直講我渴我喝一瓶,來他有錄影哦。 員警2:有錄影,對啊,法條就是我們把你攔下來你就沒辦法繼續喝、繼續飲用這個酒類齁,因為誰知道我們測下去,你是… 員警1:對阿,誰知道你是前面喝,還是後面喝。 系爭車輛駕駛:這樣沒關係,我就叫法… 員警1、2:好好好你叫,謝謝你趕快叫。 系爭車輛駕駛:我已經被你開這個了,我們這樣就好了。 員警1:要不要開是我決定,不是你決定,警察是我在當不是你在當,要不要開是我的權利,是我判定啊,對不對,我就跟你說我要測了,你又故意打開來喝下去,喝得那麼大口,你就故意要搞我啊。 系爭車輛駕駛:沒有要搞你,不要這樣。 員警1:你就故意要搞我啊對不對,手機離我那麼近要錄我啊對不對。 11.icam0861.MP4 畫面時間顯示為21:27:45-28:45 員警1:喝到NONO了,講話都講不清楚,喝到都NO了,剛剛一下來就聞到你有酒味了我跟你講,所以我才說我要測,要跟你講那麼明白嗎,你從那邊紅燈左轉過來,對不對,安全帽扣也沒有扣,我就聞到你酒味,我就說要測了,然後你在那邊硬要喝一口,你要擾亂我們的數值嘛,沒關係我照開,車子我要扣走了。(畫面時間21:28:31-35 ,可見系爭車輛駕駛再次拿起啤酒飲用,截圖如照片7 至照片8 。) 12.icam0862.MP4 畫面時間顯示為21:29:10,系爭車輛駕駛再次拿起啤酒飲用,截圖如照片9 。 畫面時間顯示為21:29:26-45 員警2:你要不要問110 說你被開罰單之後你可不可以…你被攔下來可不可以喝酒,你要不要問一下? 員警1:對啊你要不要問一下,問清楚啦好不好,問清楚。 系爭車輛駕駛:我問清楚啦,沒關係。 員警1:問清楚好不好,啊能叫誰看你盡量叫、盡量叫,這都是你的權利喔,盡量叫。 系爭車輛駕駛: 沒有盡量叫,我不敢,我不是警察,沒有辦法叫嘛。 13.icam0863.MP4 畫面時間顯示為21:29:48-30:45。 員警1:道交條例,干擾酒測、干擾進行酒測。 系爭車輛駕駛:並沒有,不好意思,我剛剛沒有酒測。 員警1:我剛剛就很明確告訴你,我等等等我同事來我要進行酒測,你開了就喝下去對不對? 系爭車輛駕駛:沒有沒有沒有沒有。 訴外人即車主:車子你們要扣嗎? 員警1:他駕照吊銷我本來就可以扣啊。 員警2:他這個就視同拒測,法規上是這樣寫的。 系爭車輛駕駛:沒有哦沒有哦我沒有拒測哦沒有法規喔。 員警1:好啦,你自便,那都是你自己的說法。 系爭車輛駕駛:你也有你們的說法。 員警1:對阿,你盡量錄啊,錄清楚一點對不對。 員警1:開始錄了嗎,來我講清楚,剛剛我說我同事要拿酒測器來,明確的跟錢先生說我要進行酒測,殊不知這個,打開、啤酒打開就喝了一大口。 14.icam0864.MP4 畫面時間21:30:45-31:36。 員警1:干擾我們的這個酒測的數值。 系爭車輛駕駛:沒有沒有,並沒有。 員警1:這個視為拒測直接開罰十八萬,吊扣車輛,不是要叫律師、叫誰,趕快叫一叫。… 系爭車輛駕駛: 我只是迴轉,並沒有酒駕,我去買一瓶啤酒。(後續員警製單舉發直至影片結束。)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5-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