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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交字第 1061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4年度交字第106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懿倬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5年3月23日114年度交字第106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收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法 官 林宜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6-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