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交字第246號114年10月23日辯論終結原 告 蔡高進被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李忠台
送達代收人 李姿瑩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複 代 理人 黃正琪律師(已解除委任)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新北裁催字第48-CC9D9085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處分撤銷。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元。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原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113年9月10日18時3分許,行經新北市新莊區中華路(下稱系爭路口)時,因有「汽車駕駛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之情形,因而肇事致人受傷」之違規行為,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依法填製掌電字第CC9D9085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系爭舉發單)舉發。嗣原告不服舉發提出申訴,經被告審認原告違規事實明確,乃依道交條例第44條第4項、同法第44條第2項、同法第24條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下稱處理細則)等規定,於114年1月2日開立新北裁催字第48-CC9D90850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7,200元,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及易處處分(即裁決書處罰主文欄第二項)。原告不服,於接獲裁決書後,提出本件行政訴訟,經本院依職權移請被告重新審查後,被告將上開裁決書之易處處分部分予以刪除,另於114年7月11日重新製發原處分予原告。
三、原告主張及聲明:㈠主張要旨:原告於上開時地有暫停於行穿線前查看,確認右
側無行人要通行,視線轉到前方及左邊看有無行進之危險,當時行人穿越道的綠燈號誌已進入倒數時,行人仍在人行道上,其見狀未停止腳步反而加速欲通行,致此憾事發生,原告絕無刻意違反交通規則之犯意及過失,更無法預見行人突如其來舉動,原告突遭變故猝不及防難認有行經路口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之違法,且行人穿越道設計有問題,後來有調整。
㈡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被告答辯及聲明:㈠答辯要旨:原告行駛至系爭路口之行人穿越道時,應先暫停查看是否有行人要穿越路口,依照採證影像畫面所示,系爭車輛右側行人欲穿越行人穿越道,而原告右轉過程中,車輛尚未進入路口中心時,可清楚看見系爭車輛右前方之行人已踏上枕木紋欲通過路口,卻未禮讓行人先行通過而逕行右轉致使行人受傷,難認已盡相當注意,縱無故意,亦有過失,具有主觀歸責要件,縱原告與行人達成和解,不影響原告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應受之處罰。
㈡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之判斷:㈠如事實概要欄所載之事實,除後述之爭點外,其餘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原處分暨送達證書、系爭舉發單、歷次違規紀錄、交通違規陳述、舉發機關113年11月21日新北警莊交字第1134008461號函、舉發機關114年3月5日新北警莊交字第1143989912號函、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道路交通談話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自首情形記錄表、車速表、當事人登記聯單、訴外人陳黃夏診斷證明書、駕駛人基本資料、汽車車籍查詢等附卷可佐(卷21、104-160),上開事實堪以認定。
㈡依道交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之構成要件,包含「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行人正穿越行人穿越道」、「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等,缺一不可,目的為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應暫停讓正穿越行人穿越道之行人先行通過,考其立法理由係為確立行人穿越道優先路權之觀念,並讓行人能夠信賴行人穿越道而設,規範目的則係要求汽車駕駛人將汽車停在行人穿越道前等候,禮讓行人優先通過,使行人行走行人穿越道穿越馬路時,不必顧慮會有汽車通行,對行人之人身造成危險,而非僅在於保障行人的通行權利。是以,倘駕駛人於行經行人穿越道時,即應減速接近,並遇行人通過時,應先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㈢經本院會同兩造當庭勘驗採證光碟影像即檔名:000-000(監
視).AVI、000-0000(行車紀錄)21.avi,有勘驗筆錄及截圖照片附卷可稽(卷182-193)。
⒈000-000(監視).AVI部分,勘驗內容略以:
(影片時間18:02:16-18:02:25)畫面右側出現系爭車輛駛入路口準備右轉;(影片時間18:02:26-18:02:27)系爭車輛即將完成右轉之際,車身右後側出現一名行人在枕木紋行人穿越道範圍遭系爭車輛擦撞,並跌倒在地;(影片時間18:02:28)系爭車輛緊急煞停。
⒉000-0000(行車紀錄)21.avi,勘驗內容略以:
影像為系爭車輛行車紀錄器錄影畫面,畫面切分為九格,左上角畫面為車頭前方、中上畫面為車身右側往車頭方向拍攝、中右畫面為車身右側往車尾方向拍攝。(影片時間7秒)於左上角畫面可見系爭車輛跟隨前車已進入路口,準備在路口右轉彎;於中上畫面可見車身右側之方向燈保持開啟,亦有方向燈蜂鳴器之聲音;於中上畫面與中右畫面均可見行人在路旁人行道緩緩走向路口。(影片時間10秒)中上與中右畫面可見在人行道上之行人突然加快腳步往路口小跑步,此時系爭車輛之車頭尚未到達行人穿越道區域,仍緩緩行進往右轉。(影片時間12秒)右中畫面可見行人在路口轉角處之人行道上趨緩。(影片時間13秒)中右畫面可見行人踏入路口柏油路範圍欲穿越馬路,同時間系爭車輛稍有減速又再持續右轉,此時行人穿越道上之行人號誌已變為紅燈。(影片時間14秒)中上與中右畫面可見行人踏上第一道白色枕木紋;左上角畫面則可見此時系爭車輛之車頭正要進入枕木人行人穿越道範圍,惟系爭車輛並未停車,仍持續緩緩右轉。(影片時間15秒)左上角畫面可見系爭車輛之車頭已進入行人穿越道範圍;中上與中右畫面則可見行人已走至第二道白色枕木紋,距離系爭車輛右後側車身僅約1公尺之距離,系爭車輛仍持續右轉。(影片時間16秒)系爭車輛持續右轉,於中右畫面可見行人往右側走離枕木紋範圍避讓,與系爭車輛距離不到半公尺。(影片時間17秒)中上與中右畫面可見系爭車輛之右側車身與行人擦撞。行人並往右側倒地,並有長按喇叭之背景音。(影片時間19秒)系爭車輛緊急煞停。
㈣依上開勘驗內容,可見訴外人陳黃夏原本在路旁人行道緩緩
走向路口,突然加快腳步往路口小跑步,此時系爭車輛之車頭尚未到達行人穿越道區域,訴外人陳黃夏在路口轉角處之人行道上趨緩,行人號誌此時變為紅燈,訴外人陳黃夏仍踏入路口柏油路範圍欲穿越馬路,同時間系爭車輛稍有減速又再持續右轉,而訴外人陳黃夏踏上第一道白色枕木紋,此時系爭車輛之車頭正要進入枕木人行人穿越道範圍,惟系爭車輛並未停車,仍持續緩緩右轉,系爭車輛之車頭已進入行人穿越道範圍,而訴外人陳黃夏走至第二道白色枕木紋,系爭車輛持續右轉,行人往右側走離枕木紋範圍避讓,之後系爭車輛之右側車身與行人擦撞。是綜觀整個交通事故過程,應自訴外人陳黃夏之行徑分成2部分觀之,第一即訴外人陳黃夏要自行人穿越道穿越路口,第二即訴外人陳黃夏放棄穿越行人穿越道;首先訴外人陳黃夏原本行走於行人道上,見到行人號誌可能要由綠燈轉為紅燈(影片時間10秒),即開始小跑步,但2秒後即在人行道上趨緩,而接著行人號誌已變為紅燈,訴外人陳黃夏雖有走至行人穿越道上之第二道白色枕木紋,但系爭路口範圍不小,此有擷圖可佐(卷182),訴外人陳黃夏必考量行人號誌已為紅燈,且路口範圍大,無法逕行自行人穿越道穿越路口,方於紅燈後第3秒往右側走離枕木紋範圍,故訴外人陳黃夏原本是要穿越行人穿越道,惟因行人號誌變為紅燈已有一段時間(約3秒),且該路口範圍非小,又正值下班時間,現場車流量亦多(卷182),訴外人陳黃夏必無法在上開情況下(即路口長、車流量多、行人號誌為紅燈)穿越路口,而放棄穿越行人穿越道,走離枕木紋範圍,值此,此際原告駕駛系爭車輛右轉,碰撞走離枕木紋範圍即已放棄穿越行人穿越道之訴外人陳黃夏,已不符合道交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即「行人正穿越行人穿越道」之構成要件。從而,原處分認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而有「汽車駕駛人有違反道交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之情形,因而肇事致人受傷」(道交條例第44條第4項)之違規事實而予以裁罰,於法即有未合。原處分核屬違法,不應予以維持,原處分應予撤銷。㈤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
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結論:原處分違法,應予撤銷,原告訴請判決如聲明所示,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至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因原告已預納裁判費,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3項所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法 官 紀榮泰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季吟附錄應適用法令:
⒈道交條例第44條第2項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⒉道交條例第44條第4項
汽車駕駛人有前二項規定之情形,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處7,200元以上3萬6,000元以下罰鍰。致人受傷者,吊扣駕駛執照1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⒊道交條例第24條第1項
汽車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違反本條例規定者,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令其或其他相關之人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⒋道安規則第103條第2項
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