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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交字第 2496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4年度交字第2496號原 告 施志明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 表 人 紀勝源訴訟代理人 吳維中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所為判決有脫漏,茲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主文第二項應補充為「訴訟費用新臺幣83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8第1項規定:「行政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同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第218條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之規定,交通裁決事件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

二、經查,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以114年度交字第2496號判決在案,原判決於主文中就訴訟費用額計算為新臺幣(下同)300元,然漏未計算證人日旅費530元,就訴訟費用之裁判有所脫漏,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為補充判決。又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及原告代墊之證人日旅費530元(合計830元),均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法 官 陳彥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非對於本案判決有上訴時,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楊貽婷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6-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