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交字第284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俊宏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本院民國115年2月25日114年度交字第2847號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法 官 葉峻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彭宏達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交字第284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俊宏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本院民國115年2月25日114年度交字第2847號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法 官 葉峻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彭宏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