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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交字第 2934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交字第2934號原 告 盧昭榮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未遵期補正者,依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之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送達至原告起訴狀所記載之地址,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故於114年10月20日寄存送達在板橋三民路郵局,有送達證書(本院卷第21頁)在卷可證,已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法 官 邱士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