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交字第296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宏祥被 上 訴人即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 表 人 紀勝源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2月9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交通裁決之上訴,按件徵收新臺幣(下同)750元,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定有規定。再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再準用第246條第2項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上訴,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審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審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尚未繳納上訴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750元,逾期未繳,即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法 官 紀榮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