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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交字第 2019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交字第2019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游玉葉上列抗告人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5年1月8日114年度交字第2019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應予補繳。

二、抗告狀未由抗告人游玉葉簽名或蓋章,於法不合,應予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法 官 邱士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