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交字第2054號原 告 施智盛訴訟代理人 呂承翰律師
朱星翰律師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 表 人 紀勝源訴訟代理人 周熙元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4年5月29日北市裁催字第22-A01G7R027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㈠本件原告起訴後,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表人於訴訟
進行中變更為紀勝源,其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153至157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經核兩造陳述及卷內資料,事證尚屬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爭訟概要:原告於民國114年2月27日1時5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輕型機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下稱系爭地點)時,因有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之違規行為,經警攔查,並對原告實施酒精濃度檢測,經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0.30mg/L,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認定系爭車輛有「汽機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0.25-0.4〈未含〉」、「租賃車業者已盡告知第35條處罰規定之義務,汽機車駕駛人依其駕駛車輛所處罰鍰加罰二分之一」、「駕駛非其駕駛執照種類之車輛,違規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之違規事實,遂填製掌電字第A01G7R027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當場舉發,並移送被告處理。嗣被告於114年5月29日開立北市裁催字第22-A01G7R027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35條第10項、第68條第2項規定,裁處原告罰鍰無須繳納(按本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依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可扣抵全部罰鍰),記違規點數5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原告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
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舉證原告有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情形,舉發員警始係合法對原告實施酒測,且應舉證其對原告所為之酒測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如被告未能舉證,原處分即有重大瑕疵而應予撤銷。另本件原告遭員警攔停時,並無任何違規行為,原告於停等紅燈時,均未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機進行有礙駕駛安全行為,且當時系爭車輛處於靜止狀態,原告看手機時間又甚為短暫,員警攔停程序顯不合法,依臺北地院114年度交簡上字第70號刑事案件審判筆錄內容可知,員警稱其有看到原告手機螢幕發亮等語,與勘驗筆錄內結果不符,且自密錄器拍攝角度,亦無法看件原告雙手之動作。又經查詢新聞報導,內政部警政署早已禁止警察無差別實施酒測,包含要求駕駛人對酒精檢知器吹氣。爰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則答辯以:本件舉發機關員警114年2月27日1時58分許執行巡邏勤務時,行經系爭地點時見原告騎乘系爭車輛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員警遂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規定實施攔查,攔查時觀察原告面有酒容,經酒精檢知器初步測得酒精反應,徵得原告同意實施酒測,員警提供全新未開封之礦泉水予原告漱口並告知權益後實施酒測,測得呼氣酒精濃度為0.30mg/L,又因原告係騎乘租賃之機車,員警爰依違反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35條第10項之規定據以製單舉發酒後駕車之違規。員警聞得駕駛人有明顯酒味者,為維護社會大眾行之安全,對原告實施酒測,進一步確定其酒精濃度,用以判定是否違反處罰條例,甚或有無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嫌,實係遵守上揭警察勤務職權規定,核屬適法有據。爰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之判斷:㈠本件應適用法規:
⒈處罰條例:
⑴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10項:「(第1項)汽機車駕駛人,駕駛
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至四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第10項)租賃車業者已盡告知本條處罰規定之義務,汽機車駕駛人仍駕駛汽機車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之一者,依其駕駛車輛分別依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處罰鍰加罰二分之一。」⑵第24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違反本條例規定者
,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令其或其他相關之人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⑶第68條第2項:「領有汽車駕駛執照之汽車駕駛人,除駕駛聯
結車、大客車、大貨車外之非其駕駛執照種類之車輛,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應受吊扣駕駛執照情形時,無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或重傷者,記違規點數五點。但一年內違規點數共達六點以上或再次應受吊扣駕駛執照情形者,併依原違反本條例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規定,吊扣其駕駛執照。」⑷第31條之1第1項:「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
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不得駕車: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3以上。」⒊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相關裝置實施及宣導辦法:
⑴第2條:「(第1項前段)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禁止以手
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第2項)汽車駕駛人之車輛,於道路已停車或臨時停車穩妥靜止時,得不適用前項規定。」⑵第3條:「本條例第31條之1第1項及第2項規定所稱其他相類
功能裝置,指相類行動電話、電腦並具有下列各款之一功能之裝置:一、撥接、通話、數據通訊。二、發送、接收或閱覽電子郵件、簡訊、語音信箱。三、編輯或閱覽電子文書檔案。四、顯示影音、圖片。五、拍錄圖像、影像。六、連線網際網路社群或其他平臺服務。七、執行應用程式。」⑶第4條:「本條例第31條之1第1項及第2項規定所稱其他有礙
駕駛安全之行為,指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前條規定之相類功能裝置,操作或啟動前條各款所列功能之行為。」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下稱處理細
則)第19條之2第1項:「對車輛駕駛人實施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測試之檢定時,應以酒精測試儀器檢測且實施檢測過程應全程連續錄影,並依下列程序處理:一、實施檢測,應於攔檢現場為之。但於現場無法或不宜實施檢測時,得向受測者說明,請其至勤務處所或適當場所檢測。二、詢問受測者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結束時間,其距檢測時已達十五分鐘以上者,即予檢測。但遇有受測者不告知該結束時間或距該結束時間未達十五分鐘者,告知其可於漱口或距該結束時間達十五分鐘後進行檢測;有請求漱口者,提供漱口。三、告知受測者儀器檢測之流程,請其口含吹嘴連續吐氣至儀器顯示取樣完成。受測者吐氣不足致儀器無法完成取樣時,應重新檢測。四、因儀器問題或受測者未符合檢測流程,致儀器檢測失敗,應向受測者說明檢測失敗原因,請其重新接受檢測。」⒌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第3項:「(第1項)一行為同時觸犯刑
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第3項)第一項行為經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確定且經命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者,其所支付之金額或提供之勞務,應於依前項規定裁處之罰鍰內扣抵之。」㈡前揭爭訟概要欄所載各情,除後述爭點外,未據兩造爭執,
並有舉發通知單、酒測值列印單、違規查詢報表、原處分暨送達證書、舉發機關114年7月22日北市警中分交字第1143068199號函所附員警答辯表、酒精呼氣測定紀錄表、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臺北地院114年度交簡字第477號刑事簡易判決、採證光碟、機車車籍查詢資料、駕駛人基本資料、如附件所示本院勘驗筆錄、影像截圖、臺北地院114年度交簡上字第70號刑事判決等附卷可證(見本院卷第83至117、136至151、199至205頁),堪信為真實。
㈢經查:
⒈本件舉發員警對原告攔停之行為,係基於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所為,並非隨機攔停:
⑴按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
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明定警察對於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要求駕駛人出示證件或查證身分,並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其目的不只在預防酒後駕車行為發生危害,尚有對已完成之違規酒後駕車行為予以制裁,以維護交通秩序,保障公共通行安全,而課予警察有取締舉發義務,並賦予其對行進中之交通工具攔停及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權限。所謂「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是指依現場狀況及依警察經驗對該事件所作之綜合評估,根據客觀明顯事實,經警察合理之推論,而認為將可能有危害之發生,此合理推斷是個案審查,警察之判斷只要達所謂之合理的懷疑即可。
⑵本件係舉發員警於114年2月27日擔服交通執法勤務時,於系
爭地點見原告騎乘系爭車輛手持行動電話,遂勸導其交通違規,過程中見原告有酒容,先以酒精檢知器初步檢測,有酒精反應後,提供原告礦泉水,並宣讀呼氣酒精濃度檢測及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後,原告表示願意施測,遂進行酒精濃度檢測乙節,有員警答辯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7頁)。佐以舉發員警陳俊元於臺北地院114年度交簡上字第70號刑事案件審理中證稱:「我記得我當天騎在劉秉鈞(按即另1名舉發員警)後面,走到長安東路一段64號看到被告(按即本件原告)低頭滑手機…」、「(你是看到被告低頭,還是低頭手拿著手機在滑?)我有看到被告手放在下面拿著手機」;舉發員警劉秉鈞亦證稱:「(問:你看到被告手持手機之前,有看到被告把手機拿起來的過程嗎?)我看到時被告已經拿著在滑,我們上前時,被告就馬上收起來。」、「(問:你上前之前,有無看到被告手在滑手機,還是螢幕在亮著?)被告兩隻手拿著,距離有點遠,但很明顯看得出來有在使用」、「(當時被告除了反應延遲,有無面部潮紅,講話有酒氣的情形?)被告眼睛有點紅紅的,眼眶也稍微是紅的。」等語(見本院卷第182至189頁),核與如附件所示本件勘驗內容顯示舉發員警於對原告實施酒測過程中表示「我們今天攔查你是因為你在看手機…」之情節相符。由上可知,系爭車輛於停等紅燈時,經員警目睹原告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機,而依員警密錄器拍攝之時機及角度,雖無原告手持行動電話使用之畫面,然依勘驗結果顯示,原告於稽查過程中未否認有使用手機,堪認原告騎乘系爭車輛於停等紅燈時,確有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之行為無訛。又車輛於停等紅燈之際,僅為一時暫為停止,於變換成綠燈時應立刻前行,非可依己意決定停留久暫,仍屬行駛之狀態,且原告注視手機螢幕時,不僅對於車輛周圍狀況疏於注意,甚且對於其他車輛之行進秩序與安全亦有所妨礙,自仍具有相當之危險性,而屬有礙於駕駛安全之行為。是原告於前述另件刑事案件所為前開之相同主張,亦為該刑事法院所不採納,亦有卷內之臺北地院114年度交簡上字第70號刑事判決可佐。據此,本件員警依前揭客觀情事,合理判斷系爭車輛為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而予以稽查,復因原告反應延遲並有酒容,即對其實施酒測,合於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所規定得發動實施酒測之門檻要件,當屬適法。再者,縱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機之違規行為因員警給予原告勸導而未予舉發,亦不影響前開判斷,員警自仍可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對原告施以酒精濃度測試。原告以前揭情詞辯稱,主張員警無差別實施酒測云云,洵無足採。
⒉本件員警實施酒測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經本院會同兩造當庭勘驗相關影像檔案,結果如附件所示,有勘驗筆錄與勘驗畫面截圖照片等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36至151頁)。依勘驗結果可知,員警於本件實施酒測過程已為全程連續錄影,且確實有依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1項、第5項及內政部警政署修訂之「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第3點執行階段中㈣檢測酒精濃度規定,踐行詢問原告飲酒時間,實施酒測、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是以,本件舉發員警於施測過程中已盡相關法律權利之告知,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原告前揭主張,亦不可採。
㈣綜上所述,原告確有「汽機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0.25-0.4〈未含〉」、「租賃車業者已盡告知第35條處罰規定之義務,汽機車駕駛人依其駕駛車輛所處罰鍰加罰二分之一」、「駕駛非其駕駛執照種類之車輛,違規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之違規行為,被告依法據以裁處如原處分所示,於法核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經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八、結論:原告之訴無理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法 官 林禎瑩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盧姿妤附件:勘驗筆錄內容
1.秉鈞畫面1.MP4 畫面時間顯示為01:46:31-49:30。畫面由員警1 密錄器拍攝,畫面可見有一穿著卡其色外套之男子(按即系爭車輛駕駛),系爭車輛駕駛與員警對話如下。 系爭車輛駕駛:我喝啤酒。 員警1 :啤酒嘛,來這全新的水給你漱口,不要動了,你有帶證件嗎? 系爭車輛駕駛:有,在我包包裡。 員警1 :好沒關係,那你等下報身分證給我就可以了,來全新的水給你漱口,你先漱口,然後你邊漱口邊聽我說你的權利,OK嗎? 系爭車輛駕駛:OK。(畫面時間01:46:52,可見系爭車輛駕駛開始飲用礦泉水,截圖如照片1 ) 員警1 :現在時間114 年2 月27日的1 點43分喔,酒測攔停,你身分證字號報給我同事一下。 系爭車輛駕駛:(報身分證字號及姓名)。 員警1 :好然後你剛剛說你這邊有喝酒,然後超過15分鐘,是3 個小時前嘛對不對? 系爭車輛駕駛:現在1點嘛… 員警1 :現在1 點44,好沒關係,我先跟你說一下你待會的權利啦,我先宣讀完,有問題我再一一跟你解釋,道交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拒測法律效果,一、第4 項拒絕酒精濃度測試者處新臺幣18萬元罰鍰,並當場保管該汽機車及駕駛執照3 年內不得考領,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及吊扣該車輛牌照兩年,於移置保管該汽機車時,扣繳其牌照,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並得沒入車輛。二、第5 項十年內第二次違反第4 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6萬元罰鍰,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18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5 年內不得考領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並吊扣該車輛牌照2 年,於移置保管該汽機車時,扣繳其牌照;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並得沒入車輛。三、租賃車業者已盡告知本條例第35條處罰規定之義務,汽車駕駛人仍有前二點情形者,依所處罰鍰加罰二分之一。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者,處新臺幣四千八百元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者,並當場移置保管該微型電動二輪車。宣讀完畢時間是114 年2 月27日1 時45分。 系爭車輛駕駛:所以是… 員警1 :欸我等下會跟你講,等我一下喔,待會你這邊幫我簽個名,代表我有告知你,OK嗎?我跟你說一下喔,如果吹測出來的數值0-0.14這種,這個數值是可以走的,但我會建議車放著啦 系爭車輛駕駛:那我可以… 員警1 :對對在那邊,如果是這個數值內當然是可以啦,如果0.15-0.24 開單扣車,單就是跟你說,開一張酒駕罰單,然後車子我們會扣走,罰單的話是一到九萬,這要看監理站、交通裁決所。系爭車輛駕駛:所以是等…員警1:他們會等五天後… 2.秉鈞畫面2.MP4 畫面時間顯示為01:49:31-52:32。 員警1 :三十天內你要到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他們才會判定說,他們會看數值和你是不是累犯,了解嗎?你應該沒有…(模糊不清)沒有就好,如果0.25以上,這個除了上述的開單扣車之外,這還觸犯刑法公共危險罪,等下跟我們回去作筆錄,這個會有前科,了解喔,要不要想一下?我們差不多四十分把你攔下來的嘛,我五十五分之前我會問你三次。 系爭車輛駕駛:現在還有多久? 員警1 :現在還有差不多快十分鐘啦,我會問你三次啦,如果我跟你說第三次你還是不願意回答我的話,我會以消極不配合直接拒測,都先講明白喔,了解嗎,那你想一下要不要測,OK齁,你喝三、喝啤酒,三個小時前,好那你想一下要不要測,我現在第一次問你要不要測,因為我剛剛這支是檢知器,那你還有酒精反應我們才會做後續比較繁雜的手續。等下會有一台這個,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檢定合格證書的酒測器,會用這一台幫你做一個有完整數值的,OK齁,你想一下。 系爭車輛駕駛:拒測是18萬? 員警1 :就是除了,我簡單跟你說一下,拒測的法律效果跟這邊其實是一樣的,只是他是直接罰最高,直接18萬。 系爭車輛駕駛:喔,所以是刑法嗎? 員警1 :不是,這個是行政罰。你這邊先幫我簽名代表我有告知你。這個。(畫面時間01:51:10,可見系爭車輛駕駛於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法律效果確認單上簽名,截圖如照片2 ) 系爭車輛駕駛:所以大部分人是喝多少會到最高數值? 員警1:每個人的… 員警2:要看代謝。 員警1 :每個人的代謝不一樣,這邊,我有遇過…沒關係這邊簽就好,我有遇過喝shot的,然後0.06。 系爭車輛駕駛:0.06是沒有到0.24。 員警1:沒有到0.15。 系爭車輛駕駛:喔好,就是沒有到0.24。 員警1:對對對對。 系爭車輛駕駛:0.25以上才有事情。 員警1 :沒有,0.25以上是刑法上面有事情,那如果0.15以上的話是、就是,一樣就是酒駕,但是他只是單純違反道交管理處罰條例而已。 系爭車輛駕駛:所以是會扣… 員警1 :開單跟扣車,然後還有駕照的部分看監理、一樣,他們的裁處機關一樣是監理機關,對,我們一樣都是… 系爭車輛駕駛:所以是要去做一個交通… 員警1 :交通裁決,欸,拒測是一定要啦,那個第一次酒駕我不確定。 系爭車輛駕駛:我指的是說在這個範圍內所有執照都不能用嗎? 員警2:駕照基本上是會被吊銷啦。 員警1 :阿汽車如果還在的話就是,你應該有汽車駕照吧,因為… 系爭車輛駕駛:我有機車駕照,但沒有汽車。 員警1:因為你如果有汽車駕照的話,機車吊銷… 3.秉鈞畫面3.MP4 畫面時間顯示為01:52:33-55:33。 員警1:因為有一個年份考完試其實是可以騎輕機。 系爭車輛駕駛:我知道,你說…我兩個都有。 員警1 :對啊我是說如果、如果是你真的被吊銷,然後你還有汽車駕照的話,有點像一個小漏洞啦,你有汽車駕照,但是,你有汽車駕照你可以開車嘛,然後你有機車駕照你也… 系爭車輛駕駛:可是開車跟… 員警1 :我知道,但你騎車的話,因為你的機車,你只是機車駕照被吊銷,但你的汽車駕照其實還在,那機車、汽車駕照有一個年份後面考的是可以騎輕機的。 系爭車輛駕駛:應該是滿多年。 員警1 :滿多年份以前的,對阿,你自己想一下,因為你確實,第一個,你酒味滿重的,然後你還有簡易反應,然後我們今天攔查你是因為你在看手機吧,然後我們勸導一下,就是看一下不要一直看這樣子,對阿,你想一下。因為有些人會卡到說,因為有人會選擇拒測會是不願意冒那個險,有些人就沒關係就測了。 系爭車輛駕駛:冒什麼險,你說0.25喔? 員警1 :對但是講坦白一點,這是你的…你有施測的義務,但你有拒測的權利,然後,再者今天是你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系爭車輛駕駛:喔是啦,因為畢竟我覺得已經三小時了。 員警1:有些人會覺得自己還清醒,對阿。 系爭車輛駕駛:我再問一下,所以0.25是會直接18萬? 員警1 :沒有,不會不會,0.25你就是刑法,這部分就轉成罰金了,易科罰金,那罰金的話就是看法官怎麼判,然後還有你的犯後態度,就是,如果真的超過0.25的話,跟我們回去派出所之後製作筆錄,然後因為就是現行犯了嘛,然後就一樣是送到我們偵查隊之後,會送去地檢署,然後檢座那邊開完庭,通常初犯都會離開。 系爭車輛駕駛:都會什麼? 員警1:都會讓你離開啦,初犯的話。 系爭車輛駕駛:就會直接開庭? 員警1 :對,檢座那邊就會直接開庭,檢座那邊開完庭後通常會讓你離開,然後真的罰多少的話也不是檢座決定的,是法官決定的,然後之後檢座如果起訴的話,法官那邊,他才會進入審判階段嘛。系爭車輛駕駛:所以你的意思是說有可能不起訴? 員警1:我有遇過緩起訴。 系爭車輛駕駛:緩起訴會要做什麼? 員警1 :就是不要再犯之類的,反正後續的程序可能要問書座或檢座他們會比較了解。 系爭車輛駕駛:那這樣流程會多久? 員警1:你至少,如果,你說超過0.25嗎。 4.秉鈞畫面4.MP4 畫面時間顯示為01:55:33-58:33。 系爭車輛駕駛:那如果超過0.25,我就會馬上去開庭。 員警1 :不會,要到明天早上,我們偵查隊會統一送,我們會把今天在我們中山區所發生案件的那個,只要是嫌疑人都會一同送過去臺北地檢,然後一同開庭,因為早上他們才會開庭啦。 系爭車輛駕駛:所以我要待到早上? 員警1:基本上是中午。 系爭車輛駕駛:中午。 員警1 :阿如果你有事情的話,如果你配合,我們、如果你有事情要交代,我們當然是讓你交代完,在我們派出所一定可以,就是假如說你今天有工作要交代,或是明天有事情要處理,我們會讓你好好處理,讓你交代完跟大家說你明天可能會遲到阿,或是沒辦法出席之類的,假如說我明天要上班就跟公司請假,對吧,對阿。 系爭車輛駕駛:喔,但是你的意思是說我要在那裡待到…就是我不能回去的意思。 員警1:對,因為現行犯。現在第二次問你要不要施測? 系爭車輛駕駛:所以會變成說如果萬一到0.25就會走… 員警1:現行犯。 系爭車輛駕駛:如果是在… 員警1 :0.15-0.24 現在就可以走,0.15到0.24,就開你一張,就開你一張酒駕罰單,然後還有那個手持行動電話,但是我覺得你有掛在脖子上還好,那個部分我會稍微斟酌一下啦,但是如果真的在這個範圍內酒駕罰單是一定有的,那如果是,不然…我可能會開勸導單啦好不好。 系爭車輛駕駛:所以萬一是0.25以上才會依照剛剛說的。 員警1:對,你思考一下。 員警1 :這邊,這個是我們酒測器的儀器器號00000000,阿案號是一案對一人,你不能說,我有遇過啦,他一開始說拒測,然後我按下去之後他才跟我說他要測,我有遇過吹出來0.25以上跟我說他不測,那不行啦,就是只要一決定了,所以我才說給你三次機會嘛,阿你等下就要給我答案了,第三次。 系爭車輛駕駛:所以你是說有人… 員警1 :你先、你先,我有遇過喝一點點,甚至是他自己說啦,他自己說他吃薑母鴨,0.26。 系爭車輛駕駛:喔剛好。 員警1:這含…我跟你說的數值0.25是含0.25喔。 系爭車輛駕駛:不好意思再問一下,所以如果到0.25以上就會吊銷? 員警1:就不管怎樣,只要0.15、15到25以上都會吊銷。 系爭車輛駕駛:15以上就吊銷喔。 員警1:因為你15到24… 5.俊元畫面1.MOV 畫面時間顯示為01:41:35-42:18。畫面由員警2 之密錄器拍攝。畫面時間01:41:35-43 ,可見前方有一機車(按即系爭車輛,以下同)正在停等紅燈,員警1 與系爭車輛駕駛交談,畫面可見系爭車輛之車號為「000-0000」。畫面時間01:41:44-48,可見員警1以酒精檢知器測試原告呼氣,檢測後呈現酒精反應,員警隨即示意系爭車輛駕駛靠邊暫停。(截圖如照片3 至照片4) 6.俊元畫面2.MOV 畫面時間顯示為01:44:26-45:18。影片可見自畫面時間01:44:26,員警1 、員警2 與系爭車輛駕駛對話如下。 員警2:多久前喝? 員警2:他說三個小時。 員警1:你三個小時喝什麼酒? 系爭車輛駕駛:我喝啤酒。 員警1:啤酒嘛。(後續對話均與前開檔案1同) 7.俊元畫面7.MOV 畫面時間顯示為01:57:18-02:00:18。 員警1 :18萬,如果你今天,不要說18萬啦,你今天如果是1 到9 萬,你如果有困難的話你可以跟裁決所商量一下分期之類的,都可以,我剛剛說五十五分,時間到了,你要不要測? 系爭車輛駕駛:就測吧。 員警1 :好,全新的吹嘴自己打開,自己打開吧,全新的吹嘴。 員警1:沒有沒有,你要含著。 系爭車輛駕駛:到這裡。員警1 :沒有沒有,到這裡就好了,你沒有吹(畫面時間01:58:21可見第一次吹測失敗)。 系爭車輛駕駛:我有吹欸。 員警1 :沒有,你不要…因為他檢測的是吸到裡面的,所以你不管是大力還是小力其實都是一樣的。再來再來再來(畫面時間01:58:35可見第二次吹測失敗)。 員警2:你要含住、含住這個。 員警1 :假如說這是吹嘴的方向(員警以手指示意如何吹測)ok嗎,ok嗎,來(系爭車輛駕駛再次進行吹測),大力一點再來再來再來,等一下喔,不要太大力也不要太小力,像我這樣(員警示範如何吹氣),ok嗎,你幫我含住,不要這樣,來,你不要這樣抵著(畫面時間01:59:05,可見第三次吹測失敗) 。 員警2:這樣一定不會啦,這樣一定沒有。 員警1 :你要含著,含到這裡,知道嗎,來,再來再來再來,你聽懂我意思嗎,你的嘴唇請你這樣打開,咬著,這樣,對,好吹,大力吹,你舌頭不要抵(畫面時間01:59:31,可見第四次吹測失敗)你這樣的話,我可以直接用拒測喔,知道嗎,你這樣不配合。 系爭車輛駕駛:我沒有… 員警1 :我知道,但是你很明顯就是,我跟你說啦,不要怕,因為這個跟大小力沒有關係,你一次吹完就好了。很好,再來再來再來再來,好,0.30(畫面時間01:59:56,可見酒測器螢幕顯示呼氣酒精濃度為0.30,截圖如照片5)那施先生,你現在是觸犯刑法公共危險罪,那我跟你…(後聲音模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