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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交字第 2289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交字第228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謝昀蒼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2月29日114年度交字第2289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法 官 游璧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6-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