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4年度交字第340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治嘉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1月30日114年度交字第340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收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法 官 林宜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