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4年度交字第3547號原 告 彭梅英(即張紹師之繼承人)
張書明(即張紹師之繼承人)
張書宏(即張紹師之繼承人)
張佩如(即張紹師之繼承人)
葉宇洋(即張紹師之繼承人)
葉宇軒(即張紹師之繼承人)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代 表 人 孫榮德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彭梅英、張書明、張書宏、張佩如、葉宇洋、葉宇軒為原告張紹師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張紹師起訴後於民國115年1月28日死亡,茲經查明彭梅英、張書明、張書宏、張佩如、葉宇洋、葉宇軒為張紹師之繼承人,有卷附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可證,爰依職權裁定彭梅英、張書明、張書宏、張佩如、葉宇洋、葉宇軒為原告張紹師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法 官 洪任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磨佳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