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4年度交字第3554號原 告 歐南靖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 表 人 紀勝源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如附表所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本件係因原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之規定,不服被告如附表所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經核屬於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之交通裁決事件,自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編第3章規定之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且本件事證明確,本院爰依同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事實概要:原告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行經如附表所示之地點,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及松山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認原告有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違規事實,遂以如附表所示之各該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舉發,分別記載應如附表所示之到案日期。原告向被告陳述意見表示不服。嗣被告於114年10月27日,認原告確有上揭違規事實,爰依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之規定,各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2,700元,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訴訟。
三、本件原告主張:
㈠、如附表編號1、2、3所示舉發通知單所附之檢舉照片,均為黃燈,系爭車輛均屬黃燈通過路口,並無違章。
㈡、並聲明:1、原處分撤銷。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則答辯以:
㈠、本件經舉發機關查復,依據相關卷證,原告均屬闖越紅燈無疑。
㈡、並聲明:1、駁回原告之訴。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相關法規:
1、處罰條例第4條第2項: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2、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
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下稱設置規則)第206條第
5款第1目: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
4、設置規則第203條第1項第1款:號誌燈面之鏡面排列順序,規定如下:一、行車管制號誌燈面中各鏡面之排列方式,得以橫排或縱排安裝之,橫排者由左至右,依次為圓形紅燈,圓形黃燈,左轉箭頭綠燈,圓形綠燈,直行箭頭綠燈,右轉箭頭綠燈。縱排者由上至下,依次為圓形紅燈、圓形黃燈、圓形綠燈,直行箭頭綠燈,左轉箭頭綠燈,右轉箭頭綠燈。
㈡、如事實概要欄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舉發通知單、原告交通違規陳述、舉發機關函、原處分、送達證書、採證影像截圖等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39至56、63至66、69至71、77至87頁),前揭事實足堪認定。
㈢、依據設置規則第第203條第1項第1款,於紅綠燈交通號誌時,最左側者為紅燈。原告主張3次處分均屬於黃燈,然就附表編號1至3之處分,系爭車輛通過停止線時,燈號皆為鏡面最左側亮起,均屬於圓形紅燈(見本院卷第56至58頁)。系爭車輛於面對圓形紅燈時穿越,當屬闖越紅燈無疑。
㈣、原告主張其均為黃燈通過停止線,然觀之前開照片,其亮起之位置均屬於最左邊,且均為紅色燈號,並非原告所稱之均屬於黃燈,況如附表編號1、3所示處分之採證照片所示,原告於其行向號誌紅燈之際跨越停止線時,其旁車輛均未有所移動。是以,足徵原告屬於闖越紅燈無疑。
六、綜上所述,原告主張均非可採,其有如附表所示之違章無疑,被告以原處分對其裁罰,並無違誤,原告主張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資料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指駁,附此敘明。
八、本件第一審裁判費300元,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36條、第237條之7、第237條之8第1項、第237條之9,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法 官 唐一强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達泓附表:
編號 舉發通知單字號(掌電字) 違規時間 舉發通知單所載違規地點 應到案日期 裁決書字號(新北裁催字) 違反法條及違規事實 裁決書所載違規地點 處罰主文 1 A00000000 114年7月16日上午11時4分 臺北市南京東路與建國北路口 114年9月12日 114年10月27日22-A00000000 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 臺北市南京東路與建國北路口 罰鍰2,700元 2 AB0000000 114年7月24日上午8時43分 臺北市市民大到與中山南路口 114年9月6日 114年10月27日22-AB0000000 新臺北市市民大到與中山南路口 罰鍰2,700元 3 AB0000000 113年6月7日中午12時15分 臺北市光復北路與光復北路11巷口 114年9月5日 114年10月27日22-AB00000000 臺北市光復北路與光復北路11巷口 罰鍰2,700元註:上開應到案期日均更正為114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