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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交字第 3605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交字第3605號原 告 上一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施梅櫻被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代 表 人 李忠台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4年10月3日新北裁催字第48-A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就已向行政法院或其他審判權之法院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就同一事件更行起訴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4年10月3日新北裁催字第48-A00000000號裁決書,已於1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撤銷訴訟,經本院以114年度交字第1606號交通裁決事件繫屬中(下稱前訴訟),嗣於114年11月7日又向本院提起本件撤銷訴訟(下稱本訴訟)等節,有前訴訟卷宗、本訴訟起訴狀等件可證,應堪認定。原告提起本訴訟,核屬於前訴訟繫屬中就同一事件更行起訴,依前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法 官 葉峻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彭宏達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6-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