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交字第3640號原 告 萬江交通企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梁家媜訴訟代理人 江佳真上列原告萬江交通企業有限公司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民國115年3月4日北市裁催字第22-CR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惟原告並非上開裁決之受處分人,對之提起撤銷訴訟,屬當事人不適格之不備起訴要件,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3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即敘明就上開裁決有何公法上法律關係而得為適格之當事人,或補正原告為「江佳真」簽章之起訴狀向本院重新提出,起訴狀繕本並送達被告,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判駁回此部分之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法 官 陳宣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啟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