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交字第366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以諾上列上訴人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5年3月12日114年度交字第3664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一、本件上訴狀未記載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之代表人「李忠台」,以及對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應予補正。
二、上訴狀未由上訴人簽名或蓋章,應予補正。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法 官 邱士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