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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交字第 3944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交字第3944號上 訴 人 陳彥君

被 上訴人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張丞邦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5年8月27日本院114年度交字第3944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法 官 游璧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6-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