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交字第3957號原 告 許家睿被 告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代 表 人 張丞邦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交訴字第42號刑事訴訟案件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定有明文。交通裁決事件,亦適用上開規定,同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關於原告有無違規行為,及被告得否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原告裁罰等節,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交訴字第42號刑事訴訟案件裁判結果相涉,為避免裁判結果歧異,本件訴訟於前開刑事訴訟案件終結前,有停止訴訟程序必要,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法 官 葉峻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彭宏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