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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交字第 4055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交字第4055號原 告 李卓餘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 表 人 紀勝源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中華民國115年4月3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交通裁決事件,亦適用上開規定,同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審理本件訴訟中,認關於原告有無違規行為,及被告得否對原告裁罰等節,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審交易字第190號刑事訴訟案件之裁判結果相涉,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於民國115年4月30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15年7月31日以前開案號為作成判決在案,並於115年9月15日判決確定,應認本件訴訟程序停止原因業已消滅,爰依前開規定,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法 官 葉峻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彭宏達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6-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