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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交字第 415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4年度交字第415號原 告 黃品榕訴訟代理人 陳映良律師

游佩樺律師被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李忠台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

主 文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桃簡字第2148號民事訴訟事件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交通裁決事件依同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規定,亦適用上開規定。

二、經查:㈠原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

),分別於附表所示之違規時間及地點,經舉發機關製單舉發並移送被告處理。嗣經被告依附表所示法條裁決,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原告主張其無系爭車輛之管領使用權限,被告應依原告申請而辦理歸責,然被告仍以原告為裁處對象,故原處分應有違誤。

㈡又原告就系爭車輛之歸屬提起返還車輛訴訟,前經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114年度士小字第281號判決原告勝訴,嗣上訴後經同院114年度小上字第66號廢棄發回,再經該院114年度士小更一字第1號(嗣改分為114年度士簡字第1138號)裁定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現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桃簡字第2148號案件審理中等情,此有原處分、該等裁判、卷宗與電話紀錄在卷可稽。因原告對於系爭車輛是否有所有權或管領權,涉及被告應否依原告申請辦理歸責,以及得否以原告作為裁處對象,此均繫諸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桃簡字第2148號之判決結果。是本件訴訟於該案確定前,有停止訴訟程序必要,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法 官 陳彥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貽婷附表編號 裁決書 違規時間 違規地點 違規事實 舉發法條 處罰主文 1 114年2月7日新北裁催字第48-BJD616407號 113年4月20日6時16分 高雄市明誠二路與自由二路口 直行車佔用最內側轉彎專用車道 道交條例第48條第7款 罰鍰900元 2 114年2月7日新北裁催字第48-BBJ317633號 113年4月21日15時29分 高雄市楠梓區左楠路與後昌路口 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 道交條例第53條第1項 罰鍰4,000元 3 114年1月9日新北裁催字第48-ZEA406897號 113年4月22日2時50分 國道1號南向342.9公里 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60公里至80公里以內 道交條例第43條第1項第2款、第63條之2第1項第1款 罰鍰24,000元,並記汽車違規紀錄1次 4 114年1月9日新北裁催字第48-ZEA406898號 113年4月22日2時50分 國道1號南向342.9公里 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處車主) 道交條例第43條第4項 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及易處處分(嗣經刪除無效之易處處分) 5 114年2月7日新北裁催字第48-BZG503392號 113年4月25日13時46分 仁武區八德西路與澄觀路路口 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 道交條例第53條第1項 罰鍰4,000元 6 114年2月7日新北裁催字第48-ZEA407239號 113年4月26日1時22分 國道1號南向368公里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逾20公里至40公里以內 道交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款 罰鍰5,200元 7 114年2月7日新北裁催字第48-BCJ018207號 113年4月28日10時18分 高雄市鳳山區南華一路與鳳甲路口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20公里至40公里以內 道交條例第40條 罰鍰2,300元 8 114年2月7日新北裁催字第48-ZEA410722號 113年5月12日11時52分 國道1號北向365.4公里 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道交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 罰鍰4,500元 9 114年2月7日新北裁催字第48-BZA443240號 113年5月14日18時50分 高雄市鳳山區建國路3段(東向)與建國路3段365巷口 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者 道交條例第45條第1項第4款 罰鍰900元 10 114年2月7日新北裁催字第48-BBJ719473號 113年5月15日14時20分 高雄市楠梓區鳳楠路與興西路口(東向) 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者 道交條例第45條第1項第4款 罰鍰900元 11 114年2月7日新北裁催字第48-BDJ019212號 113年5月17日1時34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前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20公里至40公里以內 道交條例第40條 罰鍰2,300元 12 114年2月7日新北裁催字第48-BBJ319358號 113年5月19日23時52分 高雄市小港區中山四路與大業北路口以東60公尺處 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60公里至80公里以內 道交條例第43條第1項第2款、第63條之2第1項第1款 罰鍰24,000元,並記汽車違規紀錄1次 13 114年2月7日新北裁催字第48-BBJ319359號 113年5月19日23時52分 高雄市小港區中山四路與大業北路口以東60公尺處 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處車主) 道交條例第43條第4項 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及易處處分(嗣經刪除無效之易處處分) 14 114年2月7日新北裁催字第48-BBJ319340號 113年5月20日2時42分 高雄市小港區中山四路與大業北路口以東60公尺處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20公里以內 道交條例第40條 罰鍰2,000元 15 114年2月7日新北裁催字第48-BOD336935號 113年5月20日10時33分 高楠公路和高楠公路1003巷交叉路 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道交條例第42條 罰鍰1,200元 16 114年2月7日新北裁催字第48-BOD336936號 113年5月20日10時33分 高楠公路和高楠公路1003巷交叉路 轉彎或變換車道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道交條例第48條第2款 罰鍰900元 17 114年2月7日新北裁催字第48-BBJ518659號 113年5月20日11時29分 高雄市三民區明誠一路與民族一路口 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紅燈右轉行為 道交條例第53條第2項 罰鍰900元 18 114年2月7日新北裁催字第48-ZEA410866號 113年5月21日12時21分 國道1號南向357.8公里 行駛高速公路違規使用路肩 道交條例第33條第1項第9款 罰鍰6,000元 19 114年2月7日新北裁催字第48-BDJ019324號 113年5月21日21時39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前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20公里至40公里以內 道交條例第40條 罰鍰2,300元 20 114年2月7日新北裁催字第48-BBJ319913號 113年5月24日10時37分 高雄市○○區○○○路000000號前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20公里至40公里以內 道交條例第40條 罰鍰2,300元 21 114年2月7日新北裁催字第48-BBJ519508號 113年5月24日13時35分 苓雅區凱旋三路與武昌路 轉彎或變換車道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道交條例第48條第2款 罰鍰900元 22 114年2月7日新北裁催字第48-BDJ515456號 113年5月25日20時30分 鳳山區南華一路與鳳甲路口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20公里以內 道交條例第40條 罰鍰2,000元 23 114年2月7日新北裁催字第48-BBJ319930號 113年5月26日23時49分 高雄市○○區○○○路000000號前 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40公里至60公里以內 道交條例第43條第1項第2款、第63條之2第1項第1款 罰鍰18,000元,並記汽車違規紀錄1次 24 114年2月7日新北裁催字第48-BBJ319931號 113年5月26日23時49分 高雄市○○區○○○路000000號前 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處車主) 道交條例第43條第4項 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及易處處分(嗣經刪除無效之易處處分) 25 114年2月7日新北裁催字第48-BBJ319934號 113年5月29日10時6分 高雄市○○區○○○路000000號前 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40公里至60公里以內 道交條例第43條第1項第2款、第63條之2第1項第1款 罰鍰18,000元,並記汽車違規紀錄1次 26 114年2月7日新北裁催字第48-BBJ319935號 113年5月29日10時6分 高雄市○○區○○○路000000號前 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處車主) 道交條例第43條第4項 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及易處處分(嗣經刪除無效之易處處分) 27 114年2月7日新北裁催字第48-4883B9953號 113年5月29日10時6分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汽車依第63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記違規紀錄於1年內每達3次者 道交條例第63條之2第4項 吊扣汽車牌照2個月及易處處分(嗣經刪除無效之易處處分) 28 114年2月7日新北裁催字第48-BBJ520107號 113年5月29日21時36分 三民區大中一路與鼎中路口 轉彎或變換車道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道交條例第48條第2款 罰鍰900元 29 114年2月7日新北裁催字第48-BJD622529號 113年6月4日17時3分 自由二路與明誠二路口 直行車佔用最內側轉彎專用車道 道交條例第48條第7款 罰鍰600元 30 114年2月7日新北裁催字第48-BJD516651號 113年6月5日15時2分 小港區中安路223號前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20公里至40公里以內 道交條例第40條 罰鍰2,300元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6-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