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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交字第 4195 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交字第4195號原 告 劉邦強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代 表 人 馮靜滿訴訟代理人 邱品翰

朱月秀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114年12月9日裁字第81-C89E30036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本件係原告不服被告所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8條之裁決,提起交通裁決事件之行政訴訟,而依兩造陳述及卷證資料所示,本件事證已臻明確,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14年10月8日10時1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新北市○○區○○路000號(下稱系爭地點)時,系爭車輛所裝載石塊掉落道路,並擊中行駛於對向車道由訴外人曹○○(下稱訴外人)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營業小客車(下稱營業小客車)之左前車頭,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下稱舉發機關)調閱訴外人所提供行車紀錄器影片(下稱採證影片)畫面,認原告有「所載貨物掉落(一般道路)」之違規行為,遂以114年10月10日掌電字第C89E30036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逕行舉發。嗣原告提出陳述,被告確認原告所載貨物掉落一般道路之違規屬實,依處罰條例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114年12月9日裁字第81-C89E30036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9,000元,記違規點數2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三、原告主張及聲明:

(一)依採證影片所示,無法看出道路上的石塊是從系爭車輛的哪一位置所掉落,且砸到營業小客車的石塊,有輪胎屑的黑色殘留,可以證明該石塊應該是被系爭車輛輪胎碾壓後,碎裂彈起砸到營業小客車,而非從系爭車輛所掉落。況系爭車輛防塵網覆蓋完整,並無破損,且有鋼索加固,故系爭車輛不可能掉落載運的貨物。

(二)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答辯及聲明:

(一)經檢視採證影片所示,確有石塊從系爭車輛後車斗掉落至對向車道後,反彈擊中營業小客車之事實,被告依法裁處,並無違誤。

(二)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判斷:

(一)應適用之法令:

1、處罰條例第30條第1項第2款:「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駕駛人3,000元以上18,0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二、所載貨物滲漏、飛散、脫落、掉落或氣味惡臭。」

2、處罰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違反本條例規定者,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令其或其他相關之人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7條第1款:「汽車裝載時,除機車依第88條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一、裝置容易滲漏、飛散、氣味惡臭之貨物,能防止其發洩者,應嚴密封固,裝置適當。」

(二)經查:

1、經本院會同兩造當庭勘驗如附表各編號檔案名稱欄所示檔案(詳細勘驗筆錄如附表所示,見本院卷129-131頁),勘驗結果依附表編號1勘驗內容及截圖(截圖,見本院卷111-123頁)所示,可知從對向車道的營業小客車行車過程視角觀之,系爭車輛從對向車道遠處行駛而來,在接近營業小客車的左前方時,系爭車輛左後側緊鄰車身邊緣處出現石塊,並掉落在雙黃實線緊鄰之右側對向車道上,旋即彈起揚起塵土,所彈起石塊擊中營業小客車左前車頭,營業小客車並發出被擊中聲響,堪認系爭車輛確有於行進過程中掉落石塊,並擊中營業小客車。

2、參以附表編號2勘驗內容,即依監視器錄影影像所示,當營業小客車與系爭車輛會車時,營業小客車前方有石塊掉落地面,因而揚起塵土,營業小客車旋即煞車後停止於車道,並開啟雙黃燈等情,益見系爭車輛進行過程,確有石塊從該車掉落,訴外人方以上開煞車等方式應對此狀況。

3、互參上開勘驗內容,足認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於前揭時間,行經前揭地點,確有石塊從該車上掉落道路等情,甚為明確,堪認原告確有「所裝載貨物掉落」之違規行為。又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裝載物品,自應在發車前注意做好防護,以確保物品不因行車顛簸而掉落道路,造成其他用路人之交通危險,卻疏未注意,主觀上自有過失。

4、至原告雖主張掉落石塊有輪胎屑黑色痕跡,可證石塊並非從系爭車輛上掉出,而是系爭車輛車輪壓到後彈起,石塊並因而碎裂產生煙塵,系爭車輛的防塵網很嚴實云云。惟依前揭勘驗結果,確有石塊從系爭車輛掉落道路,原告上開主張,尚難憑採。

5、綜上所述,原處分認事用法,核無違誤。原告請求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八、結論:原告之訴無理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法 官 林其玄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盧姿妤

附表 編號 時間(時間:西元) 勘驗內容 檔案名稱 1 畫面左下方顯示2025/10/08 自10:18:26至10:18:32; 攝影鏡頭自訴外人車輛內之行車紀錄器往其車前攝錄,影像畫面呈現連續錄影狀態,有錄得聲音,所攝錄之影像內容流暢,其場景、光影、色澤均屬正常而自然呈現。 10:18:26系爭車輛行駛於訴外人車輛左前方之對向車道甚遠處。 行車紀錄器.mp4 10:18:29系爭車輛駛近新北市永和區中正路與大新街交岔路口處之機慢車停等區,接近訴外人車輛左前方。 10:18:30系爭車輛左後側緊鄰車身處出現石塊掉落至雙黃實線緊鄰之右側即訴外人車輛之對向車道上,旋即彈起並揚起塵土。 10:18:31彈起之石塊擊中訴外人車輛左前車頭,且訴外人車輛發出被擊中之聲響。 2 畫面右下方顯示2025/10/08 自10:18:06至10:21:06; 攝影鏡頭自新北市永和區中正路與大新街交岔路口處紅綠燈桿上之監視器攝錄,影像畫面呈現連續錄影狀態,未錄得聲音,所攝錄之影像內容流暢,其場景、光影、色澤均屬正常而自然呈現。 影像一開始即可見畫面左上方為相交之大新街路名標誌。 10:18:21系爭車輛出現於畫面右中上方,行近中正路577 巷前之枕木紋行人穿越道線。 監視器影像1.mp4 10:18:29系爭車輛駛近新北市永和區中正路與大新街交岔路口前之機慢車停等區,接近訴外人車輛左前方。 10:18:30訴外人車輛與系爭車輛交會,訴外人車輛前方近處可見石塊掉落至地面所揚起之塵土,訴外人車輛旋於車道中煞車。 10:18:35訴外人車輛完全靜止於車道中,並開啟雙黃燈。 3 畫面右下方顯示2025/10/08 自10:18:38至10:18:52; 攝影鏡頭自新北市永和區中正路473 巷前路燈桿上之監視器攝錄,影像畫面呈現連續錄影狀態,未錄得聲音,所攝錄之影像內容流暢,其場景、光影、色澤均屬正常而自然呈現。 10:18:38一輛白色平頭式卡車拖曳框式半拖車自畫面左上方前一路口駛近。 監視器影像2.mp4 10:18:47上開卡車駛近,可見其車號為000-0000,即系爭車輛。 10:18:52系爭車輛自畫面右下方駛離。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6-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