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交字第 527 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交字第527號原 告 李秀蓮被 告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代 表 人 黃水願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張家聖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4年2月3日北市警安交裁字第A00K4U988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屬交通裁決事件,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事實概要:原告李秀蓮(下稱原告),於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1時43分許,於臺北市○○區○○路○段與○○路○段OOO巷口北側(下稱系爭路口),因「行人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之違規行為,經被告所屬執勤員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78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掌電字第A00K4U988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系爭舉發單)當場舉發。嗣被告於114年2月3日以原告於上開時、地有「行人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之違規事實,依道交條例第78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北市警安交裁字第A00K4U988號裁決(下稱原處分),對原告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500元。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原告主張:原告當日因工作,然因時間緊迫又對於該地不熟悉才用GOOG

LE MAP找路,於系爭路口有確認「綠燈亮」才過馬路,卻被攔停,且攔停者並未表達身分及提示證件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三、被告則以:依員警密錄器影像,查系爭地點設有行人穿越道及行人穿越專用號誌,且當時號誌已轉為紅燈狀態,原告仍逕自步行通過,違規事實明確;且員警製作系爭舉發單時,身著警察制服並騎乘警用機車且攜帶警用裝備,惟原告未於到案日期前完成罰緩繳納,被告依法逕行以原處分裁罰並送達予原告並無違誤等語。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本院之判斷:㈠應適用之法令

⒈道交條例第78條第1項第1款:「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處新臺幣5百元罰鍰: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下稱道安規則)第134條第5款:「行

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五、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㈡原處分認定原告有「行人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之違規事實並予以裁罰,並無違誤:

⒈經本院會同兩造當庭勘驗被告提出之員警密錄器影像光

碟,內容略以(本院卷67-71、80頁):「

13:44:20:員警在○○路一段及○○路○段OOO巷OO弄路口停等紅燈;原告位於○○路對向人行道上站立,此時行人號誌為綠燈。

13:14:35:行人號誌為紅燈,原告走上行人穿越道。

13:14:46:行人號誌為紅燈,原告在行人穿越道行走。

13:44:53:員警上前攔查原告。(對話譯文如下:)員警:欸小姐,燈是紅的欸。

原告:對不起,因為我在看,我真的不認識路。

員警:麻煩證件出示一下。

原告:真的很不好意思,因為我…真的不知道路。員警:你不知道路?邊看手機要邊看路吧。然後你要看燈號阿。你燈號都不看,那行人號誌是紅燈的欸。原告:因為我在趕時間…」⒉依上開勘驗結果可知,原告於系爭路口之行人號誌為綠

燈時,尚未進入行人穿越道,而是於行人號誌為紅燈後,才走上行人穿越道,而有「行人不依號誌之指示」之違規行為。是原處分認定原告有「行人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之違規事實,並無違誤。

⒊又原告主張員警並未表達身分云云。然依上開勘驗結果

可知,當員警攔停時已明確告知原告「燈是紅的」、「麻煩證件出示一下」、「你要看燈號阿。你燈號都不看,那行人號誌是紅燈的」等語,應可得知員警係基於原告有「行人不依號誌之指示」之違規行為予以攔查,核與舉發機關員警答辯報告表記載相符(本院卷第45頁)。

再依上開答辯報告表,員警該日係擔服交通執法勤務,此部分亦與舉發機關113年12月9日之勤務分配表相符(本院卷第47頁),自當身著警用制服、騎乘警用機車執勤。原告空言主張員警並未表明身分云云,難認可採。

㈢綜上所述,系爭路口號誌尚屬清晰為原告所得辨認,理應

遵守規定,客觀上原告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從而,原告自難諉為不知而應負有遵守之注意義務,且本案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所為縱非故意亦有過失,應堪認定。被告依前開規定作成原處分,經核未有裁量逾越、怠惰或濫用等瑕疵情事,應屬適法。因此,原告執前主張訴請撤銷原處分,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㈣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

料,經本院審核後,或與本案爭點無涉,或對於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毋庸一一再加論述,爰併敘明。

五、結論:原處分認事用法並無違誤,原告主張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法 官 林敬超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玟卉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5-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