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交字第753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廖元顥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29日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4年度交字第75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法 官 劉正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方偉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