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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交字第 762 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交字第762號原 告 林家杰訴訟代理人 呂承翰律師

朱星翰律師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 表 人 蘇福智訴訟代理人 黃郁軒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4年3月5日北市裁催字第22-A01G1S131號、第22-A01G1S132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經核兩造陳述及卷內資料,事證尚屬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爭訟概要:原告於民國114年2月14日3時5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下稱系爭地點)時,因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汽車駕駛人有第35條第4項第2款之情形」之違規行為,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填製掌電字第A01G1S131號、第A01G1S132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合稱舉發通知單)當場舉發,並移送被告處理。嗣被告於113年3月5日開立北市裁催字第22-A01G1S131號、第22-A01G1S132號裁決書(下合稱原處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第35條第9項,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180,000元,吊銷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吊扣汽車牌照24個月(按被告於訴訟繫屬中更正刪除第22-A01G1S131號裁決書原處罰主文欄第二項關於罰鍰及駕駛執照逾期不繳納、不繳送之處理部分記載〈見本院卷第83頁〉),原告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

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舉證系爭車輛有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情形,又員警在客觀上並無任何原告酒後駕車之合理懷疑下,即命原告對酒精檢知器吹氣,原處分有正當法律程序不備之違法。爰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則答辯以:系爭車輛停放於系爭地點之標線型人行道上,經舉發員警看見原告佇立於開立之駕駛車門旁如廁,員警客觀判斷可能容易使其他用路人發生交通危害,故對其實施攔查,過程中員警詢問原告是否飲酒,經一再確認後原告始坦承於附近餐廳飲酒,案經員警以酒精檢知器初篩,確有飲酒事實,遂請原告進行酒精濃度測試,經原告多次明確表示拒絕酒測之意思後,員警即依程序告知酒測後之法律效果,且原告係系爭車輛之所有人,是被告裁處並無違法之情事。爰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之判斷:㈠本件應適用法規:

⒈處罰條例第24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違反本條

例規定者,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令其或其他相關之人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⒉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4項第2款、第9項:「(第1項

)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至2年;附載未滿12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2年至4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第4項)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8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二、拒絕接受第1項測試之檢定。(第9項)汽機車駕駛人有第1項、第3項至第5項之情形之一,吊扣該汽機車牌照2年,並於移置保管該汽機車時,扣繳其牌照;因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沒入該車輛。」㈡前揭爭訟概要欄所載各情,除後述爭點外,未據兩造爭執,

並有違規查詢報表、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原處分暨送達證書、駕駛人基本資料、汽車車籍查詢、舉發機關114年4月2日北市警中分交字第1143051856號函所附舉發通知單、酒測值列印單、交通違規事件答辯表、採證光碟及翻拍照片、密錄器譯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本院之勘驗筆錄暨影像截圖等附卷可證(見本院卷第75至115、130至

138、151至156頁),堪信為真實。㈢經查:

⒈警員對原告攔停之行為,係基於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所為,並非隨機攔停:

⑴按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

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明定警察對於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要求駕駛人出示證件或查證身分,並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其目的不只在預防酒後駕車行為發生危害,尚有對已完成之違規酒後駕車行為予以制裁,以維護交通秩序,保障公共通行安全,而課予警察有取締舉發義務,並賦予其對行進中之交通工具攔停及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權限。所謂「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是指依現場狀況及依警察經驗對該事件所作之綜合評估,根據客觀明顯事實,經警察合理之推論,而認為將可能有危害之發生,此合理推斷是個案審查,警察之判斷只要達所謂之合理的懷疑即可。

⑵經查,本件係舉發員警114年2月14日擔服交通取締勤務,於

同日3時25分於系爭地點發現系爭車輛違停於標線型人行道,車門開啟且有一男子佇立於車門旁如廁,因系爭地點為單行道,且系爭車輛停於轉角處,顯有妨礙人車動線,造成行人需走到車道上,有人車爭道情事,遂基於交通違規上前攔查,查證過程中原告全身散發酒氣,員警遂以酒精檢知器進行初篩,結果呈現酒精反應乙節,有114年4月2日北市警中分交字第1143051856號函及所附員警答辯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03頁)。據此,本件員警依前揭客觀情事,合理判斷系爭車輛為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而予以稽查,復因原告散發酒味,員警即對其實施酒測,合於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所規定得發動實施酒測之門檻要件,當屬適法。原告辯稱其面色正常、對答如流云云,無從推翻本件酒測之前提程序合法性之認定。

⒉本件員警於實施酒測過程中,係全程連續錄影,且已向原告

告知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符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下稱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1項及第5項之規定:

⑴按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1項、第5項第1款第1目、第2目及第2

款分別規定:「對車輛駕駛人實施本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或第73條第2項測試之檢定時,應以酒精測試儀器檢測且實施檢測過程應全程連續錄影,並依下列程序處理:一、實施檢測,應於攔檢現場為之。但於現場無法或不宜實施檢測時,得向受測者說明,請其至勤務處所或適當場所檢測。二、詢問受測者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結束時間,其距檢測時已達15分鐘以上者,即予檢測。但遇有受測者不告知該結束時間或距該結束時間未達十五分鐘者,告知其可於漱口或距該結束時間達15分鐘後進行檢測;有請求漱口者,提供漱口。

三、告知受測者儀器檢測之流程,請其口含吹嘴連續吐氣至儀器顯示取樣完成。受測者吐氣不足致儀器無法完成取樣時,應重新檢測。四、因儀器問題或受測者未符合檢測流程,致儀器檢測失敗,應向受測者說明檢測失敗原因,請其重新接受檢測。」(第1項)、「車輛駕駛人拒絕配合實施本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或第73條第2項檢測者,應依下列規定處理:一、告知拒絕檢測之法律效果:㈠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者,處新臺幣18萬元罰鍰,吊銷駕駛執照及吊扣該車輛牌照2年;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並得沒入車輛。㈡汽車駕駛人於10年內第2次違反本條例第25條第4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6萬元罰鍰,第3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18萬元,吊銷駕駛執照,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並吊扣該車輛牌照2年;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並得沒入車輛。二、依本條例第35條第4項、第5項或第73條第3項製單舉發。」(第5項第1款第1目、第2目及第2款)。又前開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5項規定意旨,並無將駕駛人消極推諉拖延接受酒測檢定情況排除在外之意。因此,只要駕駛人有拒絕接受酒測檢定之實質作為,無論係積極明示不接受酒測檢定,抑或消極推諉拖延接受酒測檢定之不作為,均有上開罰則之適用。

⑵經本院會同兩造當庭勘驗相關影像檔案,結果如附件所示,

有勘驗筆錄與勘驗畫面截圖照片等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30至137頁)。依勘驗結果可知,員警於本件實施酒測過程已為全程連續錄影。且確實有依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1項、第5項及內政部警政署修訂之「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第3點執行階段中㈣檢測酒精濃度規定,踐行詢問原告飲酒時間,實施酒測、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又員警以酒精檢知器檢知駕駛人有無飲酒徵兆,尚非酒精濃度測試檢定程序作業之一環。是本件原告將員警以酒精檢知器輔助辨明原告飲酒徵兆,誤認為係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並主張此屬酒測程序之一部分云云,容有誤解,尚難採認。

㈣綜上所述,原告確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汽車駕駛人有第35條第4項第2款之情形」之違規行為,被告依法據以裁處如原處分所示,於法核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經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八、結論:原告之訴無理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林禎瑩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盧姿妤附件:勘驗筆錄內容⒈監視器畫面(檔名:IMG_0883_00000000000000.MOV) 畫面時間顯示為03:18:51-58。畫面由監視器向前拍攝。可見有一白色小客車(按即系爭車輛,以下同)右轉進入道路(按即林森北路107 巷),畫面時間03:18:58,可見其暫停於繪有紅色標線之路邊,可見系爭車輛之車號為「0000-00 」。(截圖如照片1) ⒉監視器畫面(檔名:IMG_0885_00000000000000.MOV) 畫面時間顯示為03:19:08-42。畫面由監視器向前拍攝。畫面時間03:19:08,可見系爭車輛進入畫面,畫面時間03:19:20-35 起,系爭車輛暫停於綠色人行道之上。畫面時間03:22:40,可見系爭車輛駕駛自駕駛座下車,系爭車輛持續違停於人行道,畫面時間03:24:17-42 ,可見系爭車輛駕駛站立於人行道旁,員警騎車經過,並暫停於系爭車輛旁。(截圖如照片2至照片5 ) ⒊員警密錄器(檔名:2025_0214_032545_055.MOV) 畫面時間顯示為03:25:41-28:44。畫面由員警密錄器拍攝。畫面時間03:25:41,可見員警暫停於系爭車輛旁,畫面可見系爭車輛此時暫停於路邊,系爭車輛駕駛亦站立於路邊。(截圖如照片6 )員警與系爭車輛駕駛對話如下。 畫面時間顯示為03:25:49-26:28。 員警:尿完了嗎,尿完了跟我講一下,我查個證件,你的車子嗎? 系爭車輛駕駛:沒有、沒有,沒有開車。 員警:沒有開車? 系爭車輛駕駛:沒有。 員警:不是你開車? 系爭車輛駕駛:不是我。 員警:沒關係啊,看個監視器就知道了,不是你開啦吼?確定啦? 員警:尿完了齁,來身分證字號。 系爭車輛駕駛:Z000000000。 畫面時間顯示為03:27:01-17。 員警:誰的車子? 系爭車輛駕駛:我的車子。 員警:你的車子,沒有喝啦?來,幫我吹一下(警員以酒精檢知器檢測是否有酒精反應,截圖如照片7)。 員警:有喝咧。 ⒋員警密錄器(檔名:2025_0214_032845_056.MOV) 畫面時間顯示為03:28:46-29:03。 員警:不是你開的,那誰開的? 系爭車輛駕駛:我啊。 員警:你開的嘛,對阿,我就跟你講了,剛剛為何不承認?等下酒測啦,好不好,等下酒測。 系爭車輛駕駛:不要啦。 …… 畫面時間顯示為03:31:22-30。 員警:你從哪裡開過來的? 系爭車輛駕駛:旁邊停車場。 員警:今天喝不少喔,喝到尿忍不住。 系爭車輛駕駛:也沒有啦。 ⒌員警密錄器(檔名:2025_0214_033144_057.MOV) 畫面時間顯示為03:32:26-33:15。 員警:你在哪裡喝? 系爭車輛駕駛:旁邊巷子,碧落。 員警:喔,B1那一間啦。… 員警:你最後一杯到現在多久了,算了算了算了,我一樣給你漱口水,我一樣給你漱口水。 系爭車輛駕駛:不要啦,我剛剛喝中杯啦,長官,不好意思。 員警:我一樣給你漱口水啦,不要講那麼多,給你方便,儘量給你最大的權限。 ⒍員警密錄器(檔名:2025_0214_033443_058.MOV) 畫面時間顯示為03:36:16-32。 系爭車輛駕駛:我不測。 員警:沒關係啊,照程序進行阿,對不對,你不測也不是你這樣講說不測就不測阿,對不對。你該跑的還是要跑啊,是不是? 系爭車輛駕駛:我沒有開車。 員警:你沒有開車沒關係啊,你去打訴訟嘛。 系爭車輛駕駛:對,我拒測。 ⒎員警密錄器(檔名:2025_0214_033742_059.MOV) 畫面時間顯示為03:38:04-40:05。 員警:來,甲○○,林先生,這一張是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截圖如照片8 ) 系爭車輛駕駛:不好意思我沒有駕車。 員警:隨便你啦…我是2 月14日3 時27分酒測攔檢稽查,你車子停在這邊,因為這邊不能停,然後過來我有問你有沒有喝酒,我用感知棒檢測,你確實有酒精反應。 員警:後續我請同事調閱監視器,發現你駕駛這台車,從這邊下來的……來這邊有兩大項,你有沒有喝酒,好啦,我問你有沒有喝酒。 系爭車輛駕駛:我沒有開車,我沒有醉駕。 ⒏員警密錄器(檔名:2025_0214_034041_060.MOV) 畫面時間顯示為03:41:15-43:38。 員警:你有沒有喝酒? 系爭車輛駕駛:我有喝酒。 員警:你喝超過15分鐘了沒?最後一杯到現在。 系爭車輛駕駛:我跟你講,長官,你現在不用問我這問題。 員警:我現在就是要問你,程序上要執行,沒關係嘛,你說你沒有開車,我說你有開車,那我們就等後續訴訟上見,那我現在保存證據嘛,對不對? 系爭車輛駕駛:我有沒有酒駕,我有沒有酒駕? 員警:你講得算是不是? 系爭車輛駕駛:不是,那你講得算是不是? 員警:我會提供證據給法官。 員警:好啦,我只問你有沒喝超過15分鐘了,最後一杯到現在。 員警:好啦,我是3時27分對你攔檢的,現在已經41分了,原則上再等1分鐘就滿15分鐘了…好現在42分了,我攔檢你是27分,現在是3點42分了,已經滿15分鐘了,反正你剛剛說你有喝酒,原則上已經滿15分鐘了嘛,來幫我簽名一下吧。 系爭車輛駕駛:我不簽。 員警:那你寫拒簽。 系爭車輛駕駛:我為什麼要寫?你現在是要威脅我寫嗎?員警:…甲○○林先生,剛剛口頭詢問你是否有喝酒,那攔查你到現在已經喝超過15分鐘了,你要簽名嗎?第一次詢問你。 系爭車輛駕駛:拒簽。 員警:第二次詢問你,你要不要簽? 系爭車輛駕駛:拒簽。 ⒐員警密錄器(檔名:2025_0214_034340_061.MOV) 畫面時間顯示為03:43:38-46:37。 員警:第三次詢問你,你要不要簽,第三次阿要不要簽? 系爭車輛駕駛:你們現在是在威脅我?你們現在是在威脅我就對了?… 員警:第三次問你,甲○○林先生,你要不要簽名啦,不表示嗎?你不簽嘛,你說你拒簽,好ok。 員警:來宣讀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35條拒測法律效果,第4項規定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者,處新臺幣18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3 年內不得考領,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及吊扣該車輛牌照2 年,於移置保管該汽機車時,扣繳其牌照;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並得沒入該車輛。第5 項10年內第2 次違反第4 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6萬元罰鍰,第3 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18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5 年內不得考領,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並吊扣該車輛牌照2 年,於移置保管該汽機車時,扣繳其牌照;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並得沒入車輛。 員警:你這台車0000-00 是自小客車,第3 點是租賃車的規定,我就不贅述了,第4 點是慢車腳踏車部分,我也不贅述了。 員警:等一下你要施測的數值,0.14以下人車放行,0.15~0.24開單扣車,0.25以上,包含0.25你涉嫌公共危險你要跟我們回去製作筆錄。 員警:我權利宣讀完畢在114年2月14日3時45分。 ⒑員警密錄器(檔名:2025_0214_034639_062.MOV) 畫面時間顯示為03:46:37-49:12。 系爭車輛駕駛:我沒有開車,我也沒有酒駕。 員警:來你要簽名嗎? 系爭車輛駕駛:不簽。 員警:兩個都拒簽,沒關係,你也都知道了,那我這邊直接幫你寫,當事人表示拒簽,可以嗎? 系爭車輛駕駛:我不知道,因為你威脅我。 員警:我沒有威脅你。 … 員警:等一下這台機器是LE5 ,儀器序號為00000000,檢定合格號碼M0JA0000000,檢定日期在113年7月12日,檢定合格有效期間在114年7月31日。他的使用次數是達到1000次以上。 員警:全新的吹嘴你檢查一下。 系爭車輛駕駛:不用測。 員警:你不檢查是不是? 系爭車輛駕駛:長官你現在是在威脅我一定要測。 員警:來數值歸零了,全新的吹嘴你檢查一下,來嘛做個動作嘛,你說你要拒測等下直接幫你用對不對,是不是。 系爭車輛駕駛:你威脅我要測,長官,你現在有錄影嘛。 員警:沒有威脅你啊,程序上是這樣進行的阿,對不對。 ⒒員警密錄器(檔名:2025_0214_034938_063.MOV) 畫面時間顯示為03:50:18-51:57。 員警:全新的吹嘴,給密錄器看一下,全新的,你不想拆嘛,我幫你拆。(截圖如照片9 ) 員警:甲○○林先生第一次詢問你,你有沒有要施測? 系爭車輛駕駛: …長官,兩個威脅我。 員警:甲○○林先生第二次詢問你,你有沒有要施測? 系爭車輛駕駛:沒有,因為兩個長官威脅我。 員警:第三次詢問你,我等下按下去,我按拒測之後,那我就開罰單,到時候車子我就拖走,就這樣,車牌我會扣繳給監理站。 員警:第三次問你,你有沒有要施測? 系爭車輛駕駛:我沒有,我覺得很委屈。 … 員警:那你要施測嗎?系爭車輛駕駛:我不測。 員警:密錄器有錄到喔,第三次詢問你你不想配合啦。 ⒓員警密錄器(檔名:2025_0214_035237_064.MOV) 畫面時間顯示為03:52:35-54:27。 員警:第四次,還是不測,我按下去囉。 系爭車輛駕駛:我如果要測,就是我已經受這三位長官測了。 員警:你在說什麼我聽不懂啦(台語)沒關係啦,不測嘛,堅持不測嘛,不想配合嘛,連吹都不想吹嘛…甲○○林先生,你要接受酒測嗎? 系爭車輛駕駛:三位長官威脅我要不要測。 … 員警:甲○○林先生,你拒絕施測,那我直接那個了。 員警:來編號41號,甲○○林先生,現在最後一次問你,你要不要施測,相關的法律效果也都告知你了,你要施測嗎?你要施測嗎? ⒔員警密錄器(檔名:2025_0214_035536_065.MOV) 畫面時間顯示為03:56:10-27。 員警多次詢問系爭車輛駕駛是否施測,系爭車輛駕駛沉默,於畫面時間03:56:10,員警最後一次詢問是否配合實施酒測,系爭車輛駕駛不配合,畫面時間03:56:25,員警按壓呼氣酒精測試器拒測按紐。(截圖如照片10)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5-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