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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交字第 780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交字第780號原 告 謝璥隆被 告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代 表 人 張耀仁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中華民國114年5月7日114年度交字第780號判決正本與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判決正本與原本關於被告名稱「臺北市警察局中山分局」及違規時間「113年12月11日」,應分別更正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及「113年12月22日」。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準用之。

二、本院前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法 官 黃子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5-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