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交字第996號原 告 劉家成被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李忠台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新北裁催字第48-C4TD01076號裁決(下稱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本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言詞辯論的必要。因此,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14年1月7日凌晨2時38分,在新北市○○區○○○路0號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為警以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而當場舉發,並於同年1月24日移送被告處理。經被告審認原告有「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於10年內第2次違反第4項規定」之違規行為(下稱系爭違規行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35條第5項、第24條第1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下稱裁罰基準表)等規定,以原處分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36萬元,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公布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原告不服,於是提起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及聲明:㈠主張要旨:
⒈當時原告根本沒有欲駕駛機車之意思,機車鑰匙也沒有插在
機車孔內,機車本身也無發動。原告只是基於玩笑,假意與友人坐上機車,但根本沒有發動車輛。
⒉警方無明確勸導,也未明確告知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並直
接對原告開立處罰,亦有明顯違反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及司法院釋字第699號解釋理由書之情形。
㈡聲明:原處分撤銷。(本院卷第113頁)
四、被告答辯及聲明:㈠答辯要旨:
依採證影片內容,系爭機車移動之方式顯處於發動狀況,並非人力滑行所能達成之狀態,又原告於該路段莫名前後滑動、挪動機車、違規臨時停車行為,足使往來車輛無法辨明其行向,且確實有違規行為,員警將其攔停稽查,程序上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規定。又員警向原告宣讀酒測及拒絕酒測法律效果,原告明確表示拒絕酒測,其行為屬拒測之態樣,違規屬實。
㈡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五、本院之判斷:㈠經本院詳細審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14年2月12日書
函(本院卷第59至60頁)、114年7月11日函暨所附採證影片截圖、酒測單(本院卷第69至75頁)、114年5月20日書函(本院卷第55頁)、舉發員警證詞(本院卷第119至121頁)、勘驗筆錄及採證影片截圖(本院卷第114至119頁、第97至110頁)、被告112年6月29日新北裁催字第48-C4NC40455號裁決(本院卷第127頁)、原告違規報表(本院卷第53頁)等證據資料,已可認定原告有系爭違規行為。
㈡原告雖主張機車鑰匙也沒有插在機車孔內,機車本身也無發
動,只是基於玩笑,假意與友人坐上機車,根本沒有發動車輛云云。惟查,本件舉發員警於本院審理時到庭具結證稱:伊與同事巡邏,巡經該處看見原告將車輛停放在紅線上,本來騎到巷子裡面,後來又回頭,原告有交通違規行為,所以將其攔停,詢問原告是否有駕駛行為,告知原告違規事實。伊當時有看到原告騎乘機車,透過後照鏡的餘光,看到原告有騎一小段,該車前車燈有亮。攔停原告之後,與原告交談時,聞到原告有酒味跟濃厚酒氣;伊騎過去時,原告沒有駕駛,是回頭見到才騎回去;當時伊騎回去攔停原告,先以紅線告知違規事實,與原告交談過程聞到很濃酒氣,詢問其有無騎乘行為,原告否認有騎乘行為,伊打電話請所內同事調閱監視器,那時伊用餘光瞄到,但原告否認,所以就去調監視器。當時沒有調到監視器畫面,評估後認為如沒有相關證據佐證就舉發會有爭議,先開事實明確的紅線違停,開了違停單子後,隨後同事有調閱到原告騎行的監視器畫面,即告知原告權益及相關法條,是因為半小時後才確定有明確監視器畫面等語(本院卷第120至121頁)。又本院當庭勘驗採證影片,勘驗結果如附件所示,有勘驗筆錄及採證影片截圖(本院卷第114至118頁、第97至110頁)附卷足稽。依舉發員警證詞,可知其執勤巡經現場時,先發現系爭機車違規停放於紅線處,嗣折返時,經由後照鏡看到原告已頭戴安全帽跨坐於該車上,並有騎乘一小段之情形,且前車燈亮起,足認當時系爭機車並非處於停放狀態,而係處於啟動、移動之狀態。再參以勘驗結果,約於01:54:49起,清楚可見原告頭戴安全帽跨坐於系爭機車上,雙手扶握手把,於01:54:50至01:54:53間,原告將機車自路旁往後移出,使車身位置顯著改變;旋於01:55:01至01:55:03間,系爭機車又向前突然前進一小段,且系爭機車後方有微弱光線亮起,顯示當時系爭機車確已處於啟動並移動之狀態,與一般僅以徒手「玩笑性質之假意坐上」或輕微晃動車體,有本質上之差異。況且,本件發生於夜間、且為劃設紅線之禁止停車路段,原告於此情境下頭戴安全帽跨坐於機車座位,雙手握持手把,先將車輛自路旁移出,再使其向前推進,客觀上即已增加對其他用路人及自身之交通危險可能性,足以形成該交通工具「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認知。舉發員警基於前述所見之情形,而合理懷疑系爭機車已處於易生危害之情狀,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規定,自得對原告及系爭機車為攔停處置。其後,原告與員警交談時,員警聞得原告身上散發濃厚酒味,則在原已存在之交通危險徵象上,更加上原告可能涉有酒後駕駛之具體懷疑,使員警有必要進一步要求原告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是以,員警先目睹原告於紅線路段啟動並移動機車之情事而予以攔停,復因與原告交談時聞得其有濃厚酒氣,判斷原告可能造成交通危害,遂對其進行酒精濃度測試,均符合比例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屬於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所授權範圍內之合法職務執行,並無違法不當。是原告前開主張,尚難憑採。
㈢原告另主張員警未明確告知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云云。惟依
勘驗結果顯示,員警於現場已就酒測及拒測後果為具體、完整之說明。員警在原告表示「我就沒騎要拒測什麼」後,明確表示「我現在先依法跟你告知權利,你現在可以選擇吹酒測器」,隨即說明酒測結果各區間之法律效果,包括「0.00到0.15以下,人車放行」、「0.15到0.24製單舉發、扣車」、「0.25含以上、含0.25就公共危險罪現行犯移送」,並特別告知:「如果你選擇拒絕酒測,第1次18萬,還是會扣車扣牌、道安講習,如果你是第2次拒測那會再加18萬等於36萬,以此類推往上加。」其後員警詢問「這樣有甚麼問題?」原告答「沒問題」,員警再確認「聽得懂嗎?」原告亦回應「聽得懂」,在明確表示理解後,於員警詢問「那你要選擇?」時,原告即回覆「拒測!可以嗎?大聲嗎?」足認原告於拒絕酒測前,對拒測將受18萬罰鍰、扣車扣牌及累犯加重等法律效果,均已充分知悉。是原告前開主張,亦不可採。
㈣被告依道交條例第35條第5項、第24條第1項及裁罰基準表等
規定作成原處分,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㈤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主張陳述,均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駁。
六、本件第一審裁判費300元,應由原告負擔。
七、結論:原告之訴無理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法 官 邱士賓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叔穎附錄應適用法令:
一、道交條例第3條第8款規定:「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八、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第35條規定:「(第1項)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至2年;附載未滿12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2年至4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第4項)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8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駕駛汽機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二、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三、接受第一項測試檢定前,吸食服用含酒精之物、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四、發生交通事故後,在接受第一項測試檢定前,吸食服用含酒精之物、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第5項)本條例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修正公布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10年內第2次違反第4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6萬元罰鍰,第3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18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二、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規定:「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附件:勘驗筆錄㈠檔案名稱:酒後駕車畫面.MOV ⒈01:54:31:影片開始。畫面左下角可見有機車(下稱系爭機車)停放在路旁,有一名男子(下稱B男)頭戴安全帽在機車旁邊。 ⒉01:54:37:有一名男子(下稱A男)自畫面右下方進入畫面,走到系爭機車尾端。 ⒊01:54:39:A男繼續走到系爭機車右側,右手伸往系爭機車龍頭下方。 ⒋01:54:42至01:54:43:A男打開系爭機車坐墊置物箱又關上,並從B男接過安全帽戴上。 ⒌01:54:48至01:54:49:畫面上方中央處有2名員警騎乘機車沿道路往畫面下方行駛,01:54:48 A男右手伸往系爭機車龍頭下方。 ⒍01:54:49:A男跨坐到系爭機車上,手扶上系爭機車手把。 ⒎01:54:50至01:54:53:員警騎乘機車持續往A男靠近,A男跨坐在系爭機車上將系爭機車往後移出路旁,01:54:51 A男轉頭發現員警,01:54:53停止動作。 ⒏01:54:56:員警騎近系爭機車在路口處右轉後離開畫面。 ⒐01:55:01至01:55:03:A男手放在系爭機車手把上,騎乘系爭機車往前突然前進一小段,01:55:02至01:55:03紅圈處有微弱光線亮起。 ⒑01:55:08至01:55:11:A男從系爭機車下來,走到路口往員警離去的方向看。 ⒒01:55:18:A男脫下安全帽掛在系爭機車上。 ⒓01:55:24至01:55:26:A男離開畫面,員警騎乘機車返回,經過系爭機車。 ⒔01:55:37:A男又走回系爭機車旁。 ⒕01:56:31:員警又折返至系爭機車旁,並與A男交談。 ⒖01:56:48:影片結束。 ㈡檔案名稱:警員A酒測影像 ⒈02:34:45:影片開始。 A男:我牽不能這麼快嗎? 警B:可以,你跟檢察官講啊。講說你這樣牽、牽很快好不好。 A男:你不要管我嘛,你們誣賴人嘛。 警B:(看監視器影片)他這段確實就是發動了。 A男:你看到電燈了嗎?我看到你們來我趕快把車子推進去可以嗎?你們看到發動了嗎?不是啊我不能這樣?我推不能很快?好好笑。 警B:啊你跟檢察官講啊。 A男:我跟檢察官講甚麼。你們抓到我騎車了嗎? 警A:沒關係,我先跟你告知一下。 警B:欸先生先生。 警A:不要走,我現在先依法跟你告知權利,你現在可以選擇 吹酒測器,然後0.00到… 警B:我還是要先跟他講。 A男:我就沒騎要拒測什麼。 B男:沒有啦,啊就拒測就好了。 A男:我就沒騎要拒測什麼。好拒測拒測拒測… 警A:0.00到0.15…還是要跟你告知。 警B:還是要跟你講一下,因為我們有錄音錄影。 A男:好。 警A:0.00到0.15以下,人車放行那就沒事,0.15到0.24製單舉發、扣車,0.25含以上、含0.25就公共危險罪現行犯移送,然後如果你選擇拒絕酒測,第1次18萬,還是會扣車扣牌、道安講習,如果你是第2次拒測那會再加18萬等於36萬,以此類推往上加往上加。這樣有甚麼問題? A男:好。沒問題。 警A:聽得懂嗎? A男:聽得懂。 警A:那你要選擇? A男:拒測!可以嗎?大聲嗎? 警A:OKOK。 警B:那個證件我們先看一下。 A男:我沒有證件。他剛剛查過我了。罰單在這邊。 警B:那我們先…,還有另外一張,拒測單我們再開給你。 A男:好謝謝謝謝。好謝謝。 警A:證件再跟你確認一下身分證字號。 A男:(報身分證字號) 警A:請問大名? A男:劉家成。 警A:拒測是行政罰。 警B:他不是牽。 警A:他是騎、騎行。 A男:你給他看,你可以給他看嗎? 警A:跟你詢問一下,那個駕駛人是你,啊車主是誰? A男:車主王○○。 警A:(唸出車牌號碼)嗎? A男:是。 警A:GBX? A男:是。(對友人說)不是,他剛剛是說你有牽出來牽到中醫那邊嗎?我說我哪有,我是牽出來停回去而已。 警A:我問他是不是發動過去的啊,啊就騙我說都沒動過。 A男:剛剛說的跟現在說的都不一樣。沒關係啦有錄影都你們對。 警A:誰比較不一樣啦。 A男:有錄影都你們對啦不好意思。 警A:監視器畫面會說話啊。 A男:監視器你調出來啊。你調這個監視器會說話。 ⒉02:39:45影片結束。 ㈢檔案名稱:警員B酒測影像 ⒈02:35:39:影片開始。 A男:你看到電燈了嗎?我看到你們來我趕快把車子推進去可以嗎?你們看到發動了嗎?不是啊我不能這樣?我推不能很快?好好笑。 警B:啊你跟檢察官講啊。 A男:我跟檢察官講甚麼。你們抓到我騎車了嗎? 警A:沒關係,我先跟你告知一下。 警B:欸先生先生。 警A:不要走,我現在先依法跟你告知權利,你現在可以選擇吹酒測器,然後0.00到… 警B:我還是要先跟他講。 A男:我就沒騎要拒測什麼。 A男友人:沒有啦,啊就拒測就好了。 A男:我就沒騎要拒測什麼。好拒測拒測拒測… 警A:0.00到0.15…還是要跟你告知。 警B:還是要跟你講一下,因為我們有錄音錄影。 A男:好。 警A:0.00到0.15以下,人車放行那就沒事,0.15到0.24製單 舉發、扣車,0.25含以上、含0.25就公共危險罪現行犯移送,然後如果你選擇拒絕酒測,第1次18萬,還是會扣車扣牌、道安講習,如果你是第2次拒測那會再加18萬等於36萬,以此類推往上加往上加。這樣有甚麼問題? A男:好。沒問題。 警A:聽得懂嗎? A男:聽得懂。 警A:那你要選擇? A男:拒測!可以嗎?大聲嗎? 警A:OKOK。 警B:那個證件我們先看一下。 A男:我沒有證件。他剛剛查過我了。罰單在這邊。 警B:那我們先開個單,還有另外一張,拒測單我們再開給你。 A男:好謝謝謝謝。好謝謝。 警A:證件再跟你確認一下身分證字號。 A男:(報身分證字號) 警A:請問大名? A男:劉家成。 ⒉02:38:39:影片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