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地停字第66號聲 請 人 陳宏祥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5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惟繳費後若有其他聲請不合法之情形,仍應予以駁回,請聲請人併予斟酌),特此裁定。
另聲請人所受處分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114年10月8日北市裁催字第22-A00U2S212及22-A00U2S213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處分機關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狀應補正相對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表人:「紀勝源」,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法 官 紀榮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