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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地停字第 61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4年度地停字第61號聲 請 人 王坤樟送達代收人 沈素雲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法 官 謝昀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5-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