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4年度地停字第84號聲 請 人 成功園林管理委員會代 表 人 張芳萍訴訟代理人 曾耀德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公務局間建築法事件(本院114年度地訴字第394號),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謝昀芳法 官 林宜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