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地停字第86號聲 請 人 呂開明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桃園市政府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98條之5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有聲請不合程式之情事。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法 官 蕭忠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苑珍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地停字第86號聲 請 人 呂開明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桃園市政府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98條之5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有聲請不合程式之情事。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法 官 蕭忠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