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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地停字第 82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4年度地停字第82號聲 請 人 劉恩佐訴訟代理人 簡維能律師

楊昀芯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第237條之5第1項第5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惟繳費後若有其他聲請不合要件之情形,仍予以駁回,請妥適考量是否繳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法 官 謝昀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5-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