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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地停字第 83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地停字第83號聲 請 人 林敬詠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花蓮縣政府間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98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惟繳費後若有其他聲請不合法之情形,仍應予以駁回,請聲請人併予斟酌),特此裁定。另聲請人陳稱所受處分為花蓮縣政府府觀商字第1140111714B號行政處分(下稱原處分),惟聲請人未提供原處分供本院審酌,若聲請人已依法繳納上開1,000元,併請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原處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法 官 紀榮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季吟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5-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