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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地全字第 1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4年度地全字第1號抗 告 人即 聲請人 陳柏舟上列抗告人因不服本院民國114年2月18日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法 官 余欣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裁判日期:2025-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