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4年度地全字第13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代 表 人 李怡慧相 對 人即 債務人 莊貴麟即鑽石汽車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1,000,000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二、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1,000,000元,或將相同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三、聲請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按「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前項聲請,就未到履行期之給付,亦得為之。」、「假扣押之聲請,由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293條、第29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同法第2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27條規定:「假扣押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次按「稅捐稽徵機關得依下列規定實施稅捐保全措施。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不適用之:二、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稅捐稽徵機關得於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並免提供擔保;其屬納稅義務人已依法申報而未繳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於法定繳納期間屆滿後聲請假扣押。」、「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等,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本法有關稅捐之規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第49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鑽石汽車為獨資組織,主要經營中古汽車零售買賣,自設立
迄今負責人皆為相對人。聲請人所屬中壢稽徵所查獲鑽石汽車自民國109年5月起至000年00月間之銷售貨物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53,931,901元,涉嫌以相對人配偶羅淑霞銀行帳戶收受貨款,致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經補徵營業稅100,232元,該稅款經相對人繳納完竣。嗣相對人因上開漏報銷售額之違章事件,另經聲請人以114年度財營業字第Z0000000000000號裁處書(下稱系爭裁處書)裁處罰鍰1,000,000元,系爭裁處書罰鍰繳納期限自114年4月21日起至同年月30日止,且系爭裁處書及繳款書已於114年3月31日合法送達予相對人,惟截至114年4月22日止,相對人就系爭裁處書罰鍰迄未繳納亦未提供擔保,難期有繳納系爭裁處書罰鍰之可能。
㈡次查鑽石汽車114年3月21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其名下有汽車19臺,然經聲請人送達系爭裁處書後,於同年4月18日,鑽石汽車名下車輛已減少至15臺;又查相對人刻正辦理其所有桃園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0號等5筆土地移轉登記予配偶羅淑霞之稅捐核定事宜,相對人若完成前揭5筆土地移轉登記後,則其個人名下僅餘鑽石汽車之投資額20萬元,益證相對人為規避繳納罰鍰義務,有計畫將名下不動產移轉變更,以規避稅捐罰鍰執行甚明。另查鑽石汽車名下並無不動產,僅有車輛之動產,惟車輛行蹤難以查獲且過戶程序簡易快速,且名下車輛車齡達15年老舊車輛達8臺,恐日後有難以執行取償之虞,另依相對人114年4月21日欠税人存款資料查詢情形表顯示,相對人已無任何存款餘額,足認相對人名下已無與鉅額交易銷貨額相對應之財產資料,所得款項流向不明,更於系爭裁處書罰鍰繳納期間,積極將所有土地進行移轉他人,堪認有蓄意脫產以逃避執行之意圖,尚難期待其依限繳納罰鍰,如俟罰鍰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始移送強制執行,將致聲請人日後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故本件實有聲請假扣押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聲請裁定准許聲請人免提供擔保,就相對人所有財產於1,000,000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主張及假扣押原因,已提出系爭裁處書、違章案件罰鍰繳款書、郵件查詢資料(見本院卷第19-23頁)、欠稅查詢情形表、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見本院卷第25-29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31-37頁、第41頁、第61-63頁)、高風險案件移轉不動產資料及地方稅處理情形表(見本院卷第39頁)、土地建物查詢資料(見本院卷第43-51頁)、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欠税人存款資料查詢情形表(見本院卷第53-59頁)、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65頁)、相對人案件流程及時序表(見本院卷第69頁)等資料,為相當之釋明,依首揭規定,應予准許。惟相對人如為聲請人提供擔保金1,000,000元,或將相同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正偉
法 官 楊甯伃法 官 陳宣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啟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