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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地全字第 2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地全字第28號聲 請 人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代 表 人 張世棟相 對 人 巨洋國際食品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蘇子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209萬7,490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二、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209萬7,490元,或將相同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三、聲請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理 由

一、按「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之聲請,由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

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假扣押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行政訴訟法第293條第1項、第294條第1項、第2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2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受處分人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適當擔保者,海關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得於處分書送達後,聲請法院假扣押或假處分,並免提擔保。但受處分人已提供相當財產保證者,應即聲請撤銷或免為假扣押或假處分。」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違反海關緝私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民國113年第00000000號處分書處相對人罰鍰、追徵所漏關稅、推廣貿易服務費及追繳所漏營業稅共計新臺幣(下同)55萬2,543元(扣除押金21萬791元,尚餘34萬1,752元),並經送達在案;另以113年第00000000號處分書處相對人罰鍰、追徵所漏關稅、推廣貿易服務費及追繳所漏營業稅共計98萬3,822元(扣除押金28萬8,243元,尚餘69萬5,579元),並經送達在案;又以113年第00000000號處分書處相對人罰鍰、追徵所漏關稅、推廣貿易服務費及追繳所漏營業稅共計149萬97元(扣除押金42萬9,938元,尚餘106萬159元),並經送達在案,而3案稅費、罰鍰扣除押金,合計尚餘209萬7,490元。因相對人未就上開欠款提供足額擔保,聲請人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爰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規定,請准免提供擔保,將相對人所有財產於債權額209萬7,490元範圍內為假扣押。又相對人名下利息債權1筆,其來源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仁愛分公司(址設臺北市大安區),屬本院管轄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就其主張及假扣押原因,已提出相關處分書、送達證書、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為相當之釋明,尚無不合。依首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但相對人如為聲請人提供擔保金209萬7,490元,或將同額之請求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郭 嘉法 官 紀榮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季吟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裁判日期:2025-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