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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地全字第 34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地全字第34號聲 請 人 王聖霖 送達地址:臺北金南郵局第00355號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間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聲請假處分,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6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正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裁判案由:聲請假處分
裁判日期:2025-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