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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地全字第 9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地全字第9號

聲 請 人 黃鎮華 住○○市○○區○○○路0段000巷0 弄00號2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假處分,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6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同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裁判費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聲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假處分,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4年3月19日合法送達,然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答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至29頁)。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至聲請人114年5月2日寄送至本院訴訟文書專用信箱之其餘主張及陳述,已非本件假處分聲請之範圍,應另循其他程序處理,附此敘明。

三、結論:聲請人聲請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法 官 林禎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盧姿妤

裁判案由:聲請假處分
裁判日期:2025-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