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地聲字第 3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4年度地聲字第38號聲 請 人 郭俊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迴避事件(本院114年度地聲字第28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二、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聲請法官迴避,應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0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第3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法官迴避制度,目的在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若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自不得再聲請法官迴避。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聲請迴避,經本院以114年度地聲字第28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駁回,系爭裁定理由僅據個別法官或法院之侵害聲請人訴訟權利見解為基礎,承審之黃翊哲、洪任遠、林敬超法官(下稱承審法官3人)不可能不知,其等審判過程必存偏頗之虞而為不公平審判,是依行政訴訟法第20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就本院114年度地聲字第28號聲請迴避事件(下稱系爭事件),聲請承審法官3人迴避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系爭事件向本院聲請承審法官3人迴避,惟系爭事件業於民國114年8月21日經系爭裁定駁回,有系爭裁定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1-12頁),足見系爭事件已經終結。故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法官迴避時,承審法官3人就承辦之系爭事件,已無應執行之職務,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自屬無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謝昀芳法 官 林宜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日期:2025-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