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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地聲字第 39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地聲字第39號聲 請 人 蔡怡仁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保全證據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4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應徵之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紀榮泰法 官 林禎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盧姿妤

裁判案由:聲請保全證據
裁判日期:2025-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