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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地聲字第 33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4年度地聲字第33號抗 告 人即 聲請人 吳美池上列抗告人因與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2月16日114年度地聲字第33號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雖主張其為聲明異議,然依行政訴訟法第271條視為已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唐一强法 官 林宜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日期:2026-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