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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地聲字第 51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4年度地聲字第51號聲 請 人 陳玟蓉上列聲請人因與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保事件(本院112年度簡字第350號),聲請回復原狀,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2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法 官 林宜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裁判案由:聲請回復原狀
裁判日期:2025-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