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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地聲字第 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地聲字第8號聲 請 人 何耀宗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保全證據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4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應徵之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雪玉

法 官 林常智法 官 黃子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裁判案由:聲請保全證據
裁判日期:2025-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