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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地行執全字第 1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地行執全字第1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桃園市政府代 表 人 張善政代 理 人 李大偉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下稱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為假扣押強制執行,執行債權金額新臺幣(下同)00,000,000元,應繳納執行費00,000元;又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為假扣押強制執行,執行債權金額0,000,000元,應繳納執行費00,000元【計算式:00,000,000元×0.008=00,000元;0,000,000×0.008=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30條之1,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規定參照)】。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法 官 林禎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盧姿妤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25-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