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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地訴字第 150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地訴字第150號原 告 憲兵第202指揮部代 表 人 陳致航訴訟代理人 李健榮

許博喻黃冠威上列原告因償還公費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翊哲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聚恩

裁判案由:償還公費
裁判日期:2025-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