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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地訴字第 190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地訴字第190號原 告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鄭光遠訴訟代理人 張鈐洋律師

盧凱軍律師陳俊嘉律師被 告 交通部鐵道局代 表 人 楊正君訴訟代理人 邱筱涵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鐵路法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法 官 郭 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裁判案由:鐵路法
裁判日期:202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