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地訴字第105號原 告 劉柏宏(原名:劉裕安)被 告 桃園市政府代 表 人 張善政訴訟代理人 孔菊念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郭 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地訴字第105號原 告 劉柏宏(原名:劉裕安)被 告 桃園市政府代 表 人 張善政訴訟代理人 孔菊念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郭 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