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地訴字第115號原 告 桃園市○○區○○○○○○代 表 人 李明芸訴訟代理人 謝清昕律師上列原告因就業服務法事件,不服勞動部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勞動法訴二字第1130013283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如下: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雪玉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尚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