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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地訴字第 12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地訴字第128號原 告 沈睿旭被 告 衛生福利部代 表 人 邱泰源上列當事人間菸害防制法事件,原告不服衛生福利部114年4月8日衛部法字第1130038897號訴願決定,提起撤銷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為不合程序。經定期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30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4年5月12日送達於原告,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起訴狀、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送達證書各1份(見本院卷第27、29、31、33、35、37、39、41、43、45、47、49頁)在卷可查。是以,原告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9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審判長 法 官 黃翊哲

法 官 劉家昆法 官 唐一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達泓

裁判案由:菸害防制法
裁判日期:2025-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