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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地訴字第 247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4年度地訴字第247號原 告 蔡宜珍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 表 人 白麗真上列當事人間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再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通知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9月1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

09、115-117頁)。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本院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按(本院卷第137-143頁),其訴顯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謝昀芳法 官 林宜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裁判日期:2025-10-07